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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运作”等称网上“轻松赚钱”多为传销下套
2013-03-20 21:02:57  作者:王杨林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轻点鼠标,您就是富翁!”“坐在家里,也能赚钱!”……当我们浏览网页时常常会弹出这样的广告。福州工商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提醒,这些广告多半是非法的网络传销信息,它们往往被包装成加盟连锁、股权投资、消费返利等“项目”来诱骗网民,已经有不少人被骗得倾家荡产,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福州市民郑某上网时经常看到一些写着“一夜暴富不是梦”、“在家轻松赚大钱”等字眼的广告,电子邮箱里也经常收到主题为“消费=免费=赚钱”、“资本运作”、“加盟连锁”、“人际网络”、“股权投资”、“网络直销”、“消费100%返利”等内容的陌生邮件。

  起初,郑某以为是创业投资指导之类的信息。他点开其中一些网页或者邮件,发现有不少所谓的“高收益”、“高返利”项目需要他先花一笔钱购买产品、成为会员。见得多了,郑某怀疑这些是带诈骗性质的信息,遂向工商部门咨询。

  工商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提醒,这些网页广告、陌生电子邮件等,很有可能是网络传销设下的陷阱。网络传销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利用网页进行宣传,鼓吹轻松赚大钱的思想;另一种是建立网上交易平台,如建立“高额返利”网站,发展会员,要求会员交纳一定费用或购买产品等。这些网络传销组织一般会要求加入“项目”的会员,继续拉人加入、发展“下线”,许诺发展的人数越多,会员获得的报酬就越多。无论哪种形式,都是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禁止传销条例》的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禁止传销条例》还针对传销活动中的不同人员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传销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设定了最高200万元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一般参加人员,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为传销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为传销活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工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工商部门提醒,上网时遇到相关创业、投资项目的广告时,一定要仔细研究其商业模式。无论广告多么诱人,如果其经营的项目并不创造财富,却许诺只要交钱入会、发展人员就能获取“回报”,那么就要提高警惕。防范网络传销,远离骗局,要克服贪欲,不要幻想“一夜暴富”。如果人们抱着侥幸心理参加,最终只会血本无归、倾家荡产,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福州晚报记者 王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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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熊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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