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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占耕地1839平方米盖楼房 晋安一村委会被处罚
2012-06-19 22:27:49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近期,福州市晋安区某村民委员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耕地盖办公楼,违法了《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被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处罚。

  福州市国土资源局经调查得知,该村民委员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该村非法占用耕地1839平方米,建造两座框架结构建筑物,建成后拟作为村委会办公楼及老人活动中心使用。

  市国土资源局认定该村委会的行为违法了《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了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于是依法作出了责令该村委会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点睛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福州晚报记者 王杨林 通讯员 黄昭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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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邱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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