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讯 见路边有人等车,一私家车主便上前揽客,并有偿将客人送至火车站。这名车主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营运”,但他拒不接受运管部门开出3万元的处罚。近日,台江区法院正式裁定立即强制执行,这是我市首起裁定强制执行的非法营运案件。
2010年12月14日,倪某驾车途经仓山下湖村,见一位乘客在路边候车,便主动上前揽客。
“80元,我送你到火车北站。”与乘客达成协议后,倪某便开车将乘客送至火车北站。就在乘客下车时,倪某被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查获。随后,执法人员将该车暂扣并立案查处。
2011年3月21日、4月1日,市道管处先后向倪某送达交通行政处罚告知书、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倪某涉嫌“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依法应处以3万元的行政处罚,但倪某拒绝接受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满行政处罚,可通过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进行陈述申辩、听证。”市道管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然而,在法定时限内,倪某并未提请行政诉讼。在屡次催告未果的情况下,依照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市道管处依法向台江区法院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台江区法院行政庭审理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行政处罚程序、决定裁量得当,合法合规。行政强制执行申请应予支持,裁定立即强制执行。
“法院对该案件裁定强制执行,对于今后处理该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市道管处相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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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车”危害不小
是指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性道路运输活动的车辆,俗称“黑车”。“黑车”常出没于火车站等客流量大的地区。
“‘黑车’无营运资质,往往存在车辆陈旧、拉客手段隐蔽、随意叫价的现象。”市道管处相关负责人介绍,非法营运“黑车”危害很大:一是偷逃各类税收规费,造成国家税费流失;二是冲击道路运输市场正常秩序;三是危害乘客人身安全,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乘客合法权利也很难得到维护。
“黑车”一旦被查实,都将处以3万元的行政处罚。由于处罚金额较大,加上很多“黑车”都是快报废的车辆,因此,一些车主往往会选择弃车不顾。
2010年12月11日至2012年3月30日,我市公安、交通两部门共查处非法营运 “黑车”345辆,非法营运“摩的”2635辆。
(福州日报记者 常诗纯 通讯员 陈为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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