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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研发人员不愿转岗被辞 公司须予以经济补偿
2012-04-15 22:32:04  作者:王杨林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洪某原是福州一家IT公司的技术研发人员。前不久,这家公司决定让洪某转为售后服务人员。洪某因不服从公司的岗位调整而被公司开除,且没有获得经济补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家公司的行为属于违约。

  2010年,洪某被福州一家IT公司聘为技术研发人员,月薪5000元。这两年来,这家公司的产品研发取得了成果,申请了专利并投入市场。今年该公司的经营出现困难,迫于市场竞争压力,公司决定将包括洪某在内的部分技术研发人员转为售后服务人员。若转为售后服务人员,洪某的月薪将下降。

  洪某对公司的这次人事调整非常反感,找到公司的人力资源部理论。人力资源部的经理告诉洪某:“你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调整你的工作岗位。你应当服从,这是企业的用人自主权。”

  洪某认为自己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自己的岗位是技术研发人员,不能随便转为售后服务人员。洪某觉得很委屈,不服从调动。

  该公司以洪某不服从管理为由解除了与洪某的劳动合同,并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福州市公务员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公司与洪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已明确约定洪某的岗位是技术研发人员,而洪某又不同意调动,因此该公司的强行调动行为属于违约。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予以经济补偿。

  (案例点睛)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福州晚报记者 王杨林 通讯员 张训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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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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