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讯 日前,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的民警向记者介绍了一起发生在福州的信用卡诈骗案件。涉案男子办了三张信用卡,透支了114万余元人民币之后,拒不还款,目前他已被刑事拘留。民警提醒,该男子办理信用卡后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刑法》规定,信用卡诈骗活动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该案中的犯罪嫌疑人是50岁的福州男子翁某,此人于2009年10月1日在某银行办理了三张信用卡,截至2012年7月25日,共透支人民币771394.38元、美元59289.15元,按照目前的汇率计算,他透支的钱款合计114万余元人民币。自2011年7月20日起,银行多次向其催收欠款,但他拒不还款。
今年10月15日,台江经侦大队在五凤派出所民警的协助下,抓获涉嫌信用卡诈骗的翁某。翁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他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台江分局的民警告诉记者,翁某的行为是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且涉案数额特别巨大。这种行为不是简单的欠钱不还,而是违法犯罪。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以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翁某具备这些条件,因此翁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他不仅透支了自己的信用,更透支了人身自由,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案例点睛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福州晚报记者 王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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