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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调解经——纠纷无小事 倾情调解示公心
2011-05-19 20:26:34  作者:陈茜茜 程仁山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1月7日,在闽侯祥谦镇一家机械铸造公司打工的赵某发生交通事故,2月1日因抢救无效死亡。公司以事故发生在厂外、发生时间不是上班时间、不构成工伤为由,将追讨死亡补助款的赵某家属拒之门外。赵某的家属是贵州威宁人,在祥谦无亲无故,最后来到该镇司法所求助。祥谦镇司法所所长林非接到投诉后,马上召集双方当事人到司法所展开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2009年10月,85岁的梁某来到闽侯大湖司法所求助。梁某的妻子早就因病去世,他打工还清妻子治病欠下的债后把儿子拉扯大。1988年,梁某给儿子办婚事欠下1.3万元。儿子说钱不是他借的,不承担债务。梁某认为,钱用于儿子结婚且自己年迈,儿子要承担债务。父子由口角发展到动手。梁某气愤万分,搬回祖屋居住。20年来父子互不来往,形同路人。大湖司法所所长陈俊得知事情原委后,立即与大湖乡人民调解员组成调解小组,深入梁某及其儿子的居住地展开调查。调解员与梁某的儿子反复沟通,还请来了解他父亲的老干部、老职工协助调解,经过反复教育,梁某的儿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向父亲表示歉意,并达成调解协议书,长达20年的债务和赡养纠纷终于了结。

  2010年,林非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模范调解员”;陈俊所在的大湖司法所评为“全省先进司法所”。像林非和陈俊这样的基层司法工作者在闽侯县还有不少,2010年被评为闽侯县“优秀共产党员”的鸿尾司法所所长李道根也是一位从事司法行政工作将近20年的老所长,他深知村级调委会的重要性,每年都调整充实有多年实际工作经验、具有相当文化程度、法律知识水平和享有一定威望的村“两委”成员担任调委会成员,并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建立调解小组,建立“十户调解员”制度,聘用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的村民担任“十户调解员”;组织调解员学习法律知识,以案释法,特别是对重大、疑难和多发性的矛盾纠纷案件进行集体讨论,集中分析,确定调解的方法;确定每月1日作为全乡调解例会日,组织大家交流情况,沟通信息,通报社情民意和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注重纠纷排查预防,努力做到抓早、抓小、抓苗头,把各项防范工作做在矛盾纠纷发生前。

  闽侯县司法局副局长任永青介绍,去年以来,闽侯县进一步完善了乡镇(街道)、村居两级人民调委会建设,各基层司法所开展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活动,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把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道防线。闽侯涌现出一大批调解工作能手,像青口镇的调解员李维胜。青口镇群众发生纠纷时,经常说“有理没理找老李”。鸿尾司法所所长李道根所说:“当纠纷双方握手言和时,当双方当事人露出欣慰的笑容时,我由衷为自己能为基层司法事业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而高兴。”

  (福州日报记者 陈茜茜 程仁山 通讯员 王瑞安 李星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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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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