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产权证就卖安置房 房价涨得快卖方竟后悔了
法院:转让协议有效,卖方应配合买方办产权证
福州新闻网讯 大力(化名)将当时无产权证的拆迁安置房转让给阿强(化名)。5年后,当该房能办证时,大力见市场上房价飞涨,认为原先卖便宜了想反悔。双方由此打起官司。近日,仓山区法院给出“说法”:当初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大力应配合阿强办产权证。
2004年10月,大力与阿强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合同约定:阿强向大力购买坐落于仓山区下藤路的拆迁安置房,转让价为23万元,阿强应在当月内先期支付22万元,余款1万元于房屋产权证办结时付清。大力有义务协助阿强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双方在签订该协议后不得再改变买卖意向,否则属于违约,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房屋转让价的10%支付)。
同日,阿强将22万元付给大力,并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入住该房。之后,大力将办理产权的部分材料交付阿强。
2009年10月,仓山区南台岛建设发展总公司通知大力可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同日,阿强找到大力,要求其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办理产权过户的义务。大力提出:当初出卖时的价格过低,应补差价28万元。阿强无法接受这个条件,遂将大力告上法庭。
庭审中,大力辩称:诉争房产未登记产权不能进行买卖,双方的买卖是违法的。因此,他仅同意支付违约金2.3万元,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需待开发商将产权证办理后,再将诉争房产按市场价卖给阿强。
仓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大力与阿强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大力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遂判令其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协助阿强办理诉争房的产权过户手续。
(福州晚报 陈鸿星 金晓静)
【责任编辑:熊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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