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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周末不加班被辞 企业被法院判决支付补偿金
2010-03-10 21:26:13  作者:毛小春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小郑在某企业工作,单位通知周末加班,小郑因故没有参加。事后,某企业以小郑旷工为由将其辞退。日前,仓山法院经审理,认定企业单方面要求员工加班违法,因此作出的辞退决定不当。法院判定某企业支付小郑经济补偿金等费用8000余元。

  小郑2005年就进入某企业工作。去年2月起,企业安排职工星期六加班。去年6月第一个星期,企业通知星期六和星期天加班,小郑因故没去上班。小郑星期一上班向单位申请办理补假手续时,遭企业拒绝。

  小郑不服,当天离开工厂没有上班。几天后,企业作出“小郑无故旷工3天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双方随即发生劳动争议。

  小郑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请。仓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某企业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企业无须向小郑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审理,法院确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审理中,双方的焦点为:企业认为员工旷工3天,属自动离职,无需支付补偿金;小郑认为是企业单方开除她,且无合法依据。

  法院认为,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职工旷工多少天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旷工多少天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属于企业自主行为,应依照企业事先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标准确定。不过,用人单位在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时首先要依法,其次是程序要民主,需与职工或者工会民主协商,最后公示或告知全体职工。某企业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企业的相关规定是否程序合法,况且,小郑所谓旷工的时间是法定休息日,企业单方面要求员工加班本已违法,因此,企业作出的辞退决定不当。法院遂判决某企业应当支付小郑解除劳动关系时的经济补偿金。

  (福州晚报记者 毛小春  通讯员 金晓静)

【责任编辑:熊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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