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讯 福州市财贸委干部郑依清下乡查处私宰猪时,遭歹徒袭击遇害,这是当年轰动一时的“福州猪案”。参与作案的林某某在事隔十多年后落网。日前,仓山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数罪并罚,判处他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处罚金18万元。
1998年11月27日,时任福州市牲畜屠宰联合执法队员的赵若忠(已判决),将晚上有暗查私宰猪行动的消息提前透露给私设生猪屠宰场的股东林芳俤(已判决)。林芳俤遂纠集被告人林某某等多人,赶往螺洲街合谋对策。
听说两名执法人员换乘小型三轮摩托前往暗查,林芳俤一边组织林某某、胡某某(已判刑)等人守候在螺洲街,一边到柑桔园埋伏。市财贸委干部郑依清、郑芝明途经柑桔园时,林芳俤即冲上前将郑依清拖下摩托殴打,并喊“打贼”。
躲在柑桔园内的被告人林某某等多人也冲出来殴打郑依清。胡某某在参与殴打的过程中手持砖头猛砸郑依清的头部。后被告人林某某及林芳俤等人将郑依清、郑芝明拖至一旁。案发后,郑依清经抢救无效死亡,郑芝明的伤情为轻微伤。
经查,被告人林某某与同案人刘用莺(已判决)、林芳俤等人均为养猪个体户,与张亮、王锋(均已判决)合股经营一家批发商行。1998年2月,福州实行生猪定点屠宰。这伙人为获取暴利,私自在仓山区私设生猪屠宰场,销售私宰肉。从1998年4月至同年11月27日,累计屠宰生猪不少于6000头,销售总金额达360万元。被告人林某某占全部股份的5%,并负责开车运送私宰肉。
仓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又违反食品卫生法规,私宰生猪、销售未经检疫的生猪肉,累积销售金额达1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予以数罪并罚。在本案共同犯罪中,林某某受纠集参与伤害,在生猪屠宰场仅占5%股份,均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结果。
(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 通讯员 金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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