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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职员私截21万元炒股 被处挪用资金罪获刑
2010-01-23 21:22:28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 银行柜员邱某某私自截留单位代收的税款21万多元用于炒股,日前被连江县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2008226331,邱某某利用担任某银行连江支行一分理处前台营业员的职务便利,先后3次采取收入不入账方式,将银行代收的3家公司交存的税款21万多元私自截留,并挪作个人炒股。

  同年41日,银行查账时发现了这个问题,邱某某随即退还全部赃款。

  连江县法院认为,邱某某身为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客户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案发后,她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立即退出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

  相关链接:何种情况可构成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责任编辑:邱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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