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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撞死4人肇事者获轻判 主动报警被认定自首
2010-01-15 23:26:56  作者:陈鸿星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程某驾驶大型客车出了车祸,造成对方车上4人死亡的惨剧。事发后,程某留在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投案,被认定为有自首情节。近日,福清市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从轻判处他有期徒刑6年。
   
  撞死人主动报警 被认定自首

  去年4月29日上午,程某驾驶大型客车从福清市东瀚镇往融城方向行驶,途中与对面一辆中型客车发生碰撞。两车均有不同程度损坏,中型客车驾驶员林某及3名乘客死亡,两部客车上的多名乘员受伤。事后,程某留在现场积极抢救伤者,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投案。

  经交巡警部门认定,程某驾驶机动车未按右侧通行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福清市法院经审理认为,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4人死亡,多人受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在案发现场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判处。

  一审判决后,程某未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程某的行为为何算自首?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一些人提出,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有责任向主管机关报告事故情况,并在现场抢救伤员,这是法律规定的特定义务。我国《刑法》有关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中并无自首的特别规定,因此程某事后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自首。

  经办法官解释称,程某在案发现场抢救伤员并向公安机关投案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有自首情节。尽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肇事者于事故发生后有义务向有关机关报告,但并不能因此否认其行为可以构成自首。

  自首制度的设立,有利于感召犯罪分子主动归案,激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有利于提高刑事案件的侦破速度,充分发挥刑事法律的预防作用;也兼具惩罚犯罪和教育改造罪犯的双重功能。

  就本案而言,在目前我国公民法律素质不高的情况下,从鼓励的角度出发,将在现场抢救伤员并向公安机关投案的行为认定为自首情节,能更好地体现法律的人性化。

  (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

【责任编辑:陈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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