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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旧房改造搬迁奖励提高 被拆迁户可获公摊补偿
2009-08-04 21:41:46  作者:陈娟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记者4日获悉,我市计划先行启动危旧房(棚屋区)改造500万平方米。其中,晋安区200万平方米,鼓楼区、台江区各100万平米,仓山区、马尾区各50万平方米。市政府新政策明确,对于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协商期内搬迁的,在现有搬迁奖励(区位补偿价的20%)的基础上,另给予区位补偿价10%的货币补偿奖励。

  针对危旧房(棚屋区)改造工作这一民生工程,市政府昨日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城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的补充意见》 。《补充意见》在搬迁奖励、弱势群体补助、土地政策、规划制定等方面都有新的突破。这是继5月21日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城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后,市政府加快推进我市城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工作的又一重要措施。
   
  搬迁奖励标准提高

    《补充意见》明确,通过适当提高住宅货币补偿方式的奖励标准,鼓励拆迁户选择货币补偿。对于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协商期内搬迁的,在现有搬迁奖励(区位补偿价的20%)的基础上,另给予区位补偿价10%的货币补偿奖励。对原产权房屋面积小于45平方米、在本市范围内无其他处房屋且人均建筑面积少于13平方米的困难户,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协商期内搬迁的,经街道、社区居委会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按照45平方米计算区位补偿费、搬迁奖励和货币奖励。
   
  新增公摊补偿

  针对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补充意见》提出给予30000元/户的装修补助,也可委托项目业主按不低于此补助标准进行简易装修。另外,《补充意见》新增实施被拆迁户公摊补偿。按被拆迁房屋产权面积的10%(最多不超过10平方米)给予公摊补偿,公摊补偿面积直接计入物安置或货币补偿的面积计算基数。
   
  土地政策更优惠

  《补充意见》明确,城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地块被拆迁房屋等同面积部分不收取配套费,只收取地段差价与“三金”。

  调整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适度控制“净地”投放量,集中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旧屋区改造。

  城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地块挂牌出让时,应明确公摊面积比例上限。
   
  扩大中小学办学规模

    《补充意见》提出,城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地块可执行一类建设区规划技术标准,其外部日照标准参照改造地块内标准执行。

  鼓励地下空间开发,城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地块地下空间建筑面积不计容积率。除地下停车、设备用房外,其它地下建筑面积土地规费按原标

准的50%计取。

  城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地块小区道路的退距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

  进一步优化整合城区教育、文化、体育、卫生预留地。扩大现有中小学办学规模,适当优化新建数量;必须配建的幼儿园,可采用附建形式。
  
  (福州晚报记者 陈娟)

【责任编辑:陈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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