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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称“老公如有情妇赔老婆房子” 无人敢公正
2009-07-09 08:36:56  作者:姜福涛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这份“婚外情制约协议”,多家公证处都不予公证

  福州新闻网讯  最近一段时间,大强和小丽(均为化名)先后跑了福州多家公证处,想对二人约定的“婚外情制约协议”做公证,但均被拒绝。

  去年1月,大强和小丽结婚了。大强是生意人,在福州拥有3套房子,小丽是某企业一名普通职员。结婚前,大强就曾告诉小丽,他工作比较忙,生意上要处理的事情比较多。经过协商,小丽同意辞去工作,全心全意当家庭主妇。

  今年初孩子出生后,大强经常很晚回家,有时甚至夜不归宿。小丽一方面担心丈夫应酬太多饮酒过度伤身,另一方面也担心他在外面有了情人。

  最近,小丽发现丈夫与一名女子短信沟通频繁,内容也有些暧昧。她担心对方出轨,但又无实际证据。苦恼一段时间后,她主动找大强谈心。

  小丽表示,大强有钱又年轻,会有不少女性主动靠近,他是否靠得住还有待考验;另一方面,她辞了工作,与社会脱节,以后想再工作恐怕很难,自己要有保障。

  最后小丽提出,以大强位于鼓楼区洪山镇的一套房产为条件,拟一份“婚外情制约协议”来约束大强。

  听到妻子这样说,大强先是明确表示他与该女子之间无“出格”的事情。接着他表示能理解小丽的处境,欣然同意小丽的要求。

  之后,两人草拟了一份“婚外情制约协议”。协议中约定:双方互尽忠诚义务,如果大强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小丽可获得大强位于鼓楼区洪山镇的一套商品房;如果小丽违反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因此离异,则自动丧失孩子的抚养权……

  协议签好后,小丽提出,为保险起见,应到公证处对协议进行公证。6月下旬开始,两人先后到我市多家公证处询问是否可以办理公证。然而各家公证处给他们的答复都是不予受理。

  对此,多家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均称,大强与小丽签订的协议有违背社会公德之嫌,所以这类公证一般都不予公证。

  但也有公证员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有某些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要求损害赔偿。所以,“忠诚协议”的内容,并没有违反我国法律的精神,应该可以办理公证。

  (福州晚报记者 姜福涛)

【责任编辑:熊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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