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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自行车“撞死”摩托骑士 法院判前者赔偿9万
2009-06-06 08:29:46  作者:毛小春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少年余某骑自行车违法横穿公路,同样违法超速驾驶摩托车的林某避让不及当头撞上。余某受伤,而林某则不幸摔死。日前,仓山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各付一半责任,判定余某父母赔偿林某家人9万余元。

  去年9月6日中午, 林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仓山区盖山路西侧车道由北往南行驶至中山村砖厂门口。少年余某骑一辆自行车突然出现在摩托前方,由左往右斜穿道路,林某躲避不及,摩托车车头与自行车右侧碰撞。摩托车摔倒,林某摔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余某骑自行车自行离开现场。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在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去年11月,林某家人将余某及其父母一同告上法庭,索赔12万余元。

  仓山法院受理昆案件。

  庭审时,法庭认定林某家人提交的证据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而被告方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法庭视其为放弃抗辩权利。法院对交巡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予以采纳。因此,双方各承担50%的事故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经核算,林某家人的经济损失合理部分共计18万余元。另外,我国民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被告余某侵权时还是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即余某的父母应承担赔偿9万余元。

  (福州晚报记者 毛小春 通讯员 林芳)

【责任编辑:邱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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