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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签了合同才知房子“老”4岁 无证据被驳回
2009-06-19 08:18:22  作者:毛小春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买家认为中介虚构房屋竣工时间,因无证据被法院驳回

  福州新闻网讯  何女士通过房产中介看上了小何的一套房产,三方签订了房产买卖经纪合同。合同签订后,何女士得知房屋的竣工日期比原先得知的早了4年,顿时感觉受骗,于是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合同。但由于缺乏证据支持,鼓楼法院驳回了她的诉请。

  去年5月,何女士通过某中介公司购买小何的一套房子,合同签订后即支付了3万元定金。之后,何女士声称房屋竣工日期为1993年,比中介介绍的1997年早了4年。她认为对方有意欺瞒,遂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合同,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1.5万元和律师费。

  法院开庭审理时,何女士称,小何曾是某中介公司经理,因此中介公司两员工在介绍房产时故意虚构房屋竣工时间。在错误信息引导下,她才同意购买小何的房子。

  某中介公司认为,该公司在居间活动中没有任何过错和过失行为,也不存在隐瞒事实和欺诈行为。

  该公司辩称,何女士在签订合同前,从未提出一定要购买1997年以后竣工的房产,且签合同前,当事人也多次到现场看房,对房屋现状很满意。

  该公司认为,如果购房人认为所购房产的竣工年限很重要,完全可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而何女士之前并没有特别要求。

  而且房产的使用年限是以产权取得时间为计算依据,不是以房屋的竣工时间为计算依据。该房屋1993年竣工,对购房人的权利及使用并不构成影响。

  小何辩称,房产竣工时间并非房产交易的必要或重要因素,产权证中房产的重要信息只有面积、公摊和年限等。小何认为,何女士是因其他原因故意违约。

  法院经审理认为,何女士没有证据证明其在签订合同前,向对方提出过所购房屋的竣工年限是重要事项。同时,何女士称中介虚构竣工时间,但不能提供有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何女士要求撤销房产买卖经纪合同的诉请,法院不予以支持,遂作出判决。

  (福州晚报记者 毛小春 通讯员  张辛秋)

【责任编辑:熊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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