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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用公章输了一场官司 物业公司讨物业费成泡影
2009-12-25 21:10:43  作者:毛小春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 张某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支付物业费及滞纳金。虽然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物业合同合法有效,但由于物业公司的收费章与公司不相符,法院还是驳回了物业公司的诉请。

  今年8月,某物业公司将业主张某告到仓山法院。物业公司称,公司与开发商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负责管理某小区。张某作为小区业主,从20078月起一直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请求法院判定张某支付欠缴的物业费4000余元,并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滞纳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经过房管部门登记备案,其效力已得到确认。同时,业主张某当年收房时也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且协议合法有效,因此协议对张某具有约束力。

  不过,从业主入住到庭审结束,物业处为张某提供的收款收据加盖的印章均为“某社区物业处”。根据印章管理相关规定,企业公章应经过公安部门审批才可刻制,并由有关单位进行印鉴备案。而物业公司提供的“某社区物业处”印章未在公安部门登记备案,也没有在工商、税务等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备案登记,因此无法确认该印章是否代表某物业公司。

  此外,物业公司也没有就其与“某社区物业处”的关系进行举证,亦没有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公司在某小区内提供了物业服务。

  据此,法院认为,虽然某物业公司与张某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但物业公司无法证明其在某小区内提供物业服务,因此其不是适格主体,于是驳回某物业公司的起诉。

  (福州晚报记者 毛小春 通讯员 蓝宇)

【责任编辑:邱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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