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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借钱给小叔子夫收债 哥嫂反目小叔子仍要还债
2009-12-02 21:43:37  作者:赵春宇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福清女子郭梅(化名)起诉小叔子借钱不还,小叔子却称早已将钱还给哥哥。近日,福清市法院审理此案,判令小叔子向郭梅偿还借款。

  庭审时,郭梅称,小叔子黄林(化名)于2007年8月8日向其借款1.7万元,约定月息按1%计算,借款期限为2个月,并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款期满后,她曾多次催讨,黄林都找借口拒不偿还。她念及亲情一再推迟还款期限,但黄林多年来一直赖账不还,她只好求助于法院。

  黄林辩称,他向郭梅借款1.7万元属实,但2007年11月15日,哥哥黄华曾向他催讨借款,他想郭梅是哥哥的老婆,于是将欠款本金1.7万元及利息510元给了黄华,黄华出具了收条。后来郭梅与黄华因夫妻感情不合,拒绝交还借条。黄林请求法院驳回郭梅的诉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黄林拖欠原告郭梅借款本金1.7万元及利息,有借条为证,双方约定的利率合理合法,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黄林应予以偿还。

  至于黄林提出的其已将欠款本金1.7万元及利息510元偿还给郭梅的丈夫黄华的说法,法院认为,黄华既不是该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也没有接受原告的委托,原告事后也没有追认黄华代其接受被告履行债务的代理行为,因此对黄林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院于是判决黄林偿还借款1.7万元,并按月利率1%的标准支付利息,时间从2007年8月8日起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评析)

  本案的焦点为,黄林主张其已将欠郭梅的钱偿还给郭梅的丈夫黄华(即黄林的胞兄),黄华接受该欠款并出具收条的行为是否产生债权消灭的后果。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有平等处理权。此债权在郭梅与其丈夫黄华婚姻续存期间发生,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虽然黄林出具的欠条仍然在郭梅手中,但郭梅的丈夫也出具了一张收条给黄林,证明其已收到欠款。依据婚姻法规定,黄林对此夫妻共同债权有处理权。因此黄林将欠郭梅的借款偿还给郭梅丈夫的行为应产生债权消灭的后果。

  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这笔债权属夫妻共同财产,且郭梅的丈夫黄华依法对此债权有平等处理权,但法院查明的事实并不能表明黄华合理地行使了该平等处理权。

  依照民间借贷一般惯例,债权人在债务人清偿欠款后,一般应将借条还给债务人。本案中,郭梅仍执黄林出具的借条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欠款,说明郭梅并未认可黄林将借款偿还给黄华的行为,原告夫妻之间对如何接受该欠款并未取得共识。

  黄华在夫妻并未协商取得一致的情况下,自行接受其弟偿还给妻子的欠款并出具收条的行为,并未合理行使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不能认定为平等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本案最后采纳了第二种观点。另外,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郭梅与黄华的离婚诉讼正在进行,无法排除黄家兄弟串通损害郭梅财产权益的可能,结合该事实,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福州晚报记者 赵春宇 通讯员 融法)

【责任编辑:熊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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