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在小区里骑电动车,速度也不快,谁知竟把人“撞死”。这事发生在福州的小徐身上,由于事后赔偿了5.5万元,且认罪态度良好,近日,经台江法院审理,小徐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
17岁的小徐家住台江,去年12月10日早上8时,他骑着电动车驶出小区时,电动车左后部碰到了陈依姆,陈依姆当场摔倒在地,头部着地。小徐赶紧下车,连同陈依姆的儿媳,将其扶起。由于当时并无大碍,陈依姆被扶回家后,小徐也安心离开。
谁料当天中午12时,陈依姆感觉身体不适,被送至医院。次日上午,亲属放弃治疗,陈依姆出院后身亡。经法医鉴定,陈依姆因颅脑损伤死亡。
事后,小徐到派出所自首。台江区检察院以小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向台江法院提起公诉。
由于陈依姆生前曾患有直肠癌,且中过风,法官认为陈依姆的死亡,不光是小徐个人责任,还与陈依姆自身体质及家属放弃抢救有关。法院认为,小徐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由于其事发时未满18岁,且主动自首,事后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5.5万元,认定小徐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赔钱能免除刑罚 为什么?
10月13日,本报报道了《醉驾男子撞人后主动报警赔157万免刑事处罚》,不少网民认为“有钱就能免刑罚”,而此案也与其情况相似,试问,法院这么判合适吗?为此,东快律师援助团的两名律师阐述了自己的看法。
福建远见律师事务所的刘剑飞律师认为,法院这么判是正确的。人身伤害后,受害方无非最希望多拿些赔偿,让伤者能够治疗好。他称,法律明文将肇事者赔偿态度的积极性,纳入量刑考虑范围。若能积极赔偿或者足额赔偿,法院就能减轻或者免予刑罚。
“当然,并不是赔越多就罚越轻,从轻处罚也有一定的限度。”刘剑飞称。
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的王荣坚称,将肇事者的赔偿积极性纳入量刑考虑,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我曾经遇到当事人判了死刑,受害方一分钱拿不到的案例,这样受害方并没有减轻痛苦,经济负担依旧很重。”
王荣坚称,如果赔钱却不减刑,很有可能肇事者就不愿意赔偿,因为赔多少都一样。司法审判最大的目的就是为了让社会和谐,并非惩罚,给肇事者一个悔罪的机会,也让受害者得到赔偿减轻负担,这才是双赢的做法。
(东南快报记者 张隽 通讯员 杨舟 沈森河 李洁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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