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讯 50岁的母亲在前往单位上班的路上遭遇车祸,肇事司机当场开溜,遍寻不着。找用工单位,对方称伤者无法提供当时是在上班途中的证明,不承认这场车祸属于工伤,并拒绝赔偿。23日,长乐市的邓先生打进本报热线反映此事。
邓先生介绍说,母亲罗女士在长乐市吴航街道航华社区居委会从事保洁工作近两个月。2月3日早晨5点左右,母亲如往常一样出门前往居委会上班。途中,母亲被一辆机动三轮车撞倒,头部受伤。司机当场弃车逃逸。事故发生后,110民警赶到现场,扣留了肇事三轮车。由于该三轮车没有牌照,车子的从属关系发生过多次变更,警方至今还无法查明肇事司机身份。
邓先生的母亲被随行的父亲及之后赶到的家人送进医院。医生对其头部进行了手术。在医院住了十多天,花去医疗费1万多元后,罗女士才病愈回家。
邓先生认为,母亲是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应该享受工伤应有的待遇。于是,邓先生和家人找到母亲工作的航华社区居委会要求赔偿。但对方称,居委会不能确定罗女士当时是否是在上班途中,且罗女士发生事故的地点并不是在居委会内,所以,他们不应当对事故负责。由于母亲只是临时顶替原先的保洁员到居委会工作,并没有同居委会签订劳动合同,邓先生对居委会的说法感到气愤的同时也很无奈。
记者随后联系了航华社区居委会的程主任。程主任称,居委会规定保洁员上班的时间是早晨6点,罗女士5点便出门上班,从时间上看为时过早。而且,罗女士是与身为环卫工人的丈夫同行,不能确定她当时是在上班的途中还是在帮丈夫干活。因此,罗女士的家人光靠嘴上说不行,要拿出证明罗女士是在上班途中的证据来。
对此,邓先生告诉记者,母亲步行到达居委会要花半个多小时,因此5点钟出门是正常的。“母亲按平时上班的时间出门,走的是前往居委会的路线,怎么就不能说是在上班的途中呢?”邓先生反问。
记者就此事询问了福建法律咨询网首席律师蔡思斌。蔡律师认为,罗女士的情况是否属于工伤不是由用工单位来断定。按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罗女士可以到当地的劳动部门先进行工伤认定,以此作为依据要求用工单位进行赔偿。如果居委会再次拒绝赔偿,罗女士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诉,以寻求帮助。
(福州晚报记者 李琼 实习生 林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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