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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提高 死亡残疾赔偿年增1532元
2007-04-18 21:35:53  作者:黄雄展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记者18日获悉,省交警总队近日调整了2007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费用标准,此前未结案的交通事故均按此标准执行。
   
  具体标准为: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死亡、残疾赔偿金)13753元/年,比去年提高1532元;我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被抚养人生活费)9807元/年,比去年提高1013元;我省职工平均工资19318元/年,比去年提高2172元;丧葬费9659元,比去年提高1086元。

  (福州日报记者 黄雄展 通讯员 榕警)

【责任编辑:姜润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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