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疯子”挥刀砍断老汉头 监护人被判民事赔偿
5日,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陈建敏律师收到了福建周宁县法院的一份《出庭通知书》,通知他参加一个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开庭。由于此案早已审结生效,周宁县法院此次再审,原本不应通知陈律师,但这封通知书却引出了前年周宁发生的一起“武疯子”砍人头颅案。
周宁县狮城镇洋尾村的大武小时曾有过头部外伤,上中学后开始出现精神异常,后在福安和福州的多家医院治疗过精神病,并一直靠服用抗精神药物控制病情,但症状时轻时重。2004年5月27日晚6时许,大武与同村的小林因琐事发生口角,双方扭打起来,随后被众人劝开。大武随后跑到同村的老姚家,见门未关就拿了屋内一把柴刀,喊着要杀小林。此时正在附近食杂店内看电视的老姚听说这话,忙出来劝告大武不要杀人,并想抢回柴刀。此时,早已发疯的大武随即拿刀就往老姚头上砍了3刀,老姚倒地后,大武又连续往老姚头上猛砍,致使头颅断离。而后,大武抱起头颅扔到旁边的水沟内。第二天,大武被县公安局拘留。
事后,大武父母向老姚家人赔偿了6万元。但老姚家人认为,大武患有间歇性精神病,不管其精神病是否发作,其监护人均应采取严格的监护措施。遂以大武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应负民事赔偿责任为由将大武父母兄弟告上法庭。
周宁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受法律保护,大武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其监护人(父母)监护不力导致大武杀害老姚,给老姚一家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大武的监护人,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替代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大武父母赔老姚家人死亡补偿费等共计8万余元(包括先期支付的6万元)。
但是,大武家人始终认为大武杀人与其他因素有关,各方都有一定责任,大武一方不应负全责。在检察机关的抗诉下,本月,周宁法院将开庭再审此案。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福州晚报记者 毛小春)
【责任编辑:姜润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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