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被押到法庭。张浩林 摄
被告人李东明(左二)、苏绍录(左一)受审。 张浩林 摄
新华网8月6日报道 备受各界关注的“躲猫猫”事件有了新进展。今天上午,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嵩明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本案。审判长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起诉书指控事实进行了调查和辩论,听取了两名被告人——原晋宁县看守所管教民警李东明、苏绍录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的陈述和辩护律师为其作的辩护。法院经过审理,现巳休庭,待合议庭评议后择日宣判。
被告人李东明,男,汉族,1961年6月8日出生,高中文化,原晋宁县看守所管教民警,二级警督,2009年2月27日被执行刑事拘留。
被告人苏绍录,男,汉族,1973年11月3日出生,大专文化,原晋宁县看守所管教民警,一级警司,2009年2月27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东明在晋宁县看守所担任管教民警并主管9号监室期间,不认真执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和履行管理职责,以致9号监室内形成了牢头狱霸势力,而未得到及时发现、制止和打击。2009年1月29日至2月8日,犯罪嫌疑人李荞明因涉嫌盗伐林木被关押于该监室,被张厚华、张涛(已另案起诉)等人对其多次实施体罚、虐待和殴打,导致其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经鉴定,李荞明死亡原因系不同时间段、多次钝性暴力打击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其事件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被告人苏绍录在2008年至2009年2月期间,违反严禁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规定,对违反监规纪律的多名被监管人进行罚跪等暴力、侮辱方法进行体罚虐待。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东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之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绍录违反规定对多名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体罚虐待,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8条第1款之规定,应当以虐待被监管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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