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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民办教育收费实施细则 学费可按标准浮动20%
2013-02-28 20:47:55  作者:陈鹤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记者28日获悉,省物价局对2006年出台的《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新细则自2013年2月1日起执行。新细则明确了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管理原则,增加了民办学校收费自主权内容,明确了学费、住宿费标准的报批程序和时间要求,明确了对贫困学生的资助政策和学生因故转学、退学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后有关学费、住宿费和代办费的清退办法。

  学生住宿定额水电

  每人每月5度电2吨水

  根据新细则,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下同)、代办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 学校对代办项目收费必须单独立账,按学期进行结算,在每一学年结束前向学生公布结算结果,学生毕业离校前予以结清。

  新细则允许通过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或教学评估的民办高校,可以自主选择本校当年招生专业总数20%以内的专业,按有权价格部门核定的学费标准为基础,在20%浮动范围内,自主制定具体的学费收费标准。

  住宿费标准按其实际成本核定,实行公寓管理的,住宿费收费标准包括房租、定额水电费、家具折旧、卫生清理、安全保卫、校内局域网使用以及配套管理服务等费用。民办学校按核定的住宿费标准收取费用的,除超额水电费之外,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定额水电按每人每月5千瓦时电、2吨水计算。

  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的调整,原则上须在原标准执行满两年后方可申报。此外,民办学校每年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低于6%的资金用于资助家庭困难学生。

  民办学校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以及代办费)必须严格执行公示制度,除公示的收费外,对入学后的学生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费用清退办法

  有了明确规定

  民办学校收费只能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民办学校的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转学、退学和死亡,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其入学时缴交的代办费一律按实际情况结算,按学年或学期收费的,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

  按学年进行收费的清退规定:缴费后未入读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清退;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清退;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按学期进行收费的清退规定:缴费后未入读或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70%予以清退;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福州晚报首席记者 陈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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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熊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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