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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实施城市立体绿化新规 临街围墙采用透空绿墙
2014-06-26 08:01:49  作者:张秀冰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6月26日讯 记者昨日获悉,《福建省实施城市立体绿化暂行办法》昨起实施。

  10万人口以上市、县城市规划区内政府投资的新建和改建公共建筑、中高层以下保障性住房,以及绿色建筑项目要实施屋面绿化;城市、县城规划区内既有公共建筑,在符合建筑规范、满足结构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原则上建筑层数少于12层(含12层)、高度低于40米(含40米)、产权明晰、层顶坡度小于15度的建筑(含裙房),鼓励实施屋面绿化;符合建筑安全的住宅建筑,在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同意的前提下,鼓励实施屋面绿化。

  城市、县城规划区内道路护栏、立交桥、过街天桥、高架桥桥体、公交停车站台、地铁通风设施等建(构)筑物以及湖河驳岸、护岸、挡土墙、裸露山体、护坡绿化、栏栅桥墩等,城市主干道沿街和城市出入口、城市中心区、交通枢纽、公园、历史古迹、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等重要节点、重点部位公共建(构)筑物,要在3年内实施垂直绿化。鼓励建筑墙体、阳台、窗台和各类围墙等实施垂直绿化。

  除军事设施、监狱等有保密要求或其他特殊规定的单位外,临街围墙特别是城市主干道、城市出入口、城市中心区、交通枢纽、公园、历史古迹、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等重要节点、重点部位的临街围墙,新建的一律采用透空绿墙或绿墙,既有的要在3年内实施透空绿墙或绿墙改造。新建停车场要按照林荫停车场或带屋面绿化停车场的建设标准实施建设,鼓励既有停车场实施立体绿化改造。

  《暂行办法》要求,实施屋面绿化,原则上建筑绿化屋面总面积不少于建筑屋面总面积的50%,铺装园路总面积不大于绿化屋面总面积的10%,园林小品总面积不大于绿化屋面总面积的7%。

  (福州晚报首席记者 张秀冰)

【责任编辑:黄新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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