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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立法保护长乐海蚌 非法捕捞最高罚款10万元
2014-04-30 22:42:20  作者:郭立锋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福建省长乐海蚌资源增殖保护区管理规定》5月1日开始施行,新规定将保护区内的海蚌禁捕期延长至3个月,同时加大处罚力度,采捕壳长不足9厘米海蚌将面临3000元至10万元罚款。

  据了解,长乐漳港地区生长的海蚌肉质脆嫩,味道鲜美,被定为“贡品”和“国宴”佳品。根据新规定,长乐海蚌资源增殖保护区范围为从立桩礁正西3612米开始,折向正南3914米到达梅花五显鼻二级渔港外扩500米界线,转沿长乐市梅花镇东侧沿线至江田镇海螺塔以东十米等深线附近的海域,总面积20697公顷。

  保护区内海蚌采捕实行限额捕捞制度。未取得海蚌采捕许可证的,不得采捕海蚌。海蚌采捕许可证实行数量限制。保护区周边外延1000米内的海域,实行排污总量控制,严格控制设置排污口,禁止向保护区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

  保护区内的海蚌禁捕期为每年4月20日至7月20日,比原规定延长1个月,在禁捕期内禁止采捕海蚌和从事各种有碍海蚌增殖的活动。

  非法捕捞壳长不足9厘米海蚌,将被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采捕工具、吊销采捕许可证。采用严重损害海蚌资源的采捕工具和采捕方式采捕海蚌的,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采捕工具、吊销采捕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采捕船只。

  (福州日报见习记者 郭立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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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池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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