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讯 福州市城镇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2013年6月24日市人民政府颁布 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管理,保障供用水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根据《城市供水条例》《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是指从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取水后直接向用户提供生活用水,或者通过储存、加压或者净化处理后向用户提供生活用水的供水形式。
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储水设施、加压设备、供水泵房、电机、气压罐、电控装置、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供水管道、阀门等设施。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二次供水的管理工作。
马尾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二次供水的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规划、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价格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二次供水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节能减排、安全环保”的原则制定辖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计划,并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各相关单位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应当与居民“一户一表”改造同时进行,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向用户收取改造费用。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要求设计、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并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交付使用。
建筑物对水压的要求超过市政供水正常压力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设二次供水增压设施。
第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条件和管理要求,并征求属地供水企业的意见。
新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委托供水企业承建的,其建设费用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二次供水设施,未经供水企业同意不得擅自改动、拆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或者阻塞维护通道。
第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商业、绿化等设施混用;
(二)设计、安装的供水设施应确保用户水压平稳、安全,不得对水质、水压、管网造成不利影响;
(三)采用高效、节能的供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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