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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不得“包税”赚差价 违反规定将记档案
2013-02-26 07:35:27  作者:綦芬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违反规定的将记入信用档案并通报批评

  福州新闻网讯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昨天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房产经纪服务行为发出通知,要求经纪机构不得以“包税”形式赚取差价、不得擅自公开房源信息,违反通知的行为将记入我市房产经纪信用档案,作为评定房产经纪机构信用等级的重要依据,对违反经纪服务规章及该通知要求的经纪机构将予以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经纪机构备案或提请工商部门注销其营业执照。

  经纪机构

  不得“包税”赚差价

  通知规定,经纪机构不得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以低价购(承租)进高价卖(出租)出房屋赚取差价;不得通过卖方实收、中介包税费的形式,对交易当事人虚报房屋交易税费赚取差价,经纪机构可将为当事人双方代交税费作为服务的一项内容,及时确切告知交易双方税费负担准确数额,向当事人出具相关税费凭证票据。

  经纪机构应当在银行机构设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对受委托代收代付交易资金进行监管,并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备案。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不得要求经纪机构在其指定的银行开设交易资金监管账户。经纪机构受委托监管交易资金的,交易资金必须进入专项资金监管账户,不得将交易资金存入企业账户、法人个人账户等非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并在合同中注明专用资金监管账户账号。交易资金的划转应当经过房地产交易资金支付方和经纪机构的签字和盖章,不得擅自划转交易资金。

  不得收取

  资金安全监管费

  存量房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签订前,经纪机构应召集交易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内容、价格(租金)及交付方式、居间服务费、代办事项等面对面作详细说明并进行充分协商。经纪机构应当在买卖(承出租)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全面说明并居间商定合同条款,做到交易信息透明、真实。

  经纪机构不得另立名目或者超规定标准收取服务费用

  通知规定,经纪机构必须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居间服务费用。经纪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价目表,不得另立名目收取资金安全监管费等未规定的费用,不得超过规定标准收取后期代办费等其他项目服务费用。

  客户个人信息

  要及时整理删除

  经纪机构应获得委托人确认的书面委托授权方可对外发布房源信息,包括在媒体上刊登广告。

  经纪机构不得以随机拨打电话或上门推介等不正当方式骚扰市民、强拉业务。经纪机构要妥善保管客户信息,不得利用客户个人信息牟利,经纪机构将客户信息公示在网络上的,要及时整理删除,防止他人拨打骚扰电话。对于已完成经纪服务委托事项的,要及时清理归档,避免重复打电话干扰市民正常生活。

  经纪机构开展居间服务时,应当核验卖方(或出租房)的有关房地产权利证书及身份证明等,对不提供有关证件或提供证件不符合规定的,应拒绝接受委托。对于已设定抵押的、已办理预告登记尚未核定面积的房产,经纪机构应当将其中的风险书面告知买卖双方当事人,并在买卖合同设立相应条款明确约定。

  经纪机构应当聘用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居间合同应当由具有资格证书的人签字。房产经纪服务合同除加盖经纪机构印章外,必须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福州晚报记者 綦芬)

  (版权作品,未经福州新闻网书面授权,严禁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熊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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