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3月1日起施行。市司法局近日组织8场培训,对700多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司法所所长和专职社工等进行培训。
近年来,为了指导和规范社区矫正试点试行工作,“两院两部”先后印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等指导文件,陆续出台了一批规章制度,有力保障了试点试行工作顺利进行。《办法》的出台,首次在全国范围内规范社区矫正执行工作,确立了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主体地位,明确了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的责任。
《办法》明确了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即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办法》细化了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在培训中,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处负责人就《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主要规定和贯彻实施办法的有关问题进行解读,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需要理解和实际操作的内容进行了专门解释,让参加培训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更加了解《办法》操作原则。
据了解,2009年2月,我市社区矫正工作在四城区和长乐市第一批试点;2010年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截至2012年2月底,全市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7908人、解除3366人,在矫4542人。去年10月,市司法局建成社区矫正监管指挥中心,对全市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实时监控,有效防止社区矫正人员脱管和重新犯罪。市司法局要求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要强化执法意识,提升执法能力,规范执法活动,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
(福州日报记者 程仁山 通讯员 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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