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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社保法》施行 用人单位不缴社保将被处罚款
2011-07-09 09:57:23  来源:东南网  【字号

  本报讯 医保关系在外地,能否转到福州?昨日上午,福州市医保中心举行新《社会保险法》宣传活动,就其中与医保相关的政策向市民作出解读。现场还有来自福建医科大学星火燎原队的志愿队为市民开展义诊、健康咨询服务。

  据悉,《社会保险法》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关于用人单位不缴社保费,该如何处置等作出具体规定。

  据介绍,新《社保法》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作出更多的强制措施。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不但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处以罚款,而且将被处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如果用人单位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保机构可以向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直接划拨社会保险费,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保证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征收。

  对失业人员是否继续缴纳医疗保险费,原有的规定并没有明示。新《社保法》规定,失业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失业人员本人将不用缴费,这将大大减轻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生活负担。

  现场问答

  问:我刚到福州工作,原来的医保关系在外地,能转移到福州吗?

  答:据新《社保法》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参保人可以由新就业地的单位为其办理医保手续,没有接收单位的,可以到当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问:医保关系在福州,现在跟着子女在外地生活,在外地发生的医疗费怎么结算?

  答:长期驻外人员和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须由单位或个人向医保中心办理登记手续。在省内的,可办理福建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卡就诊、结算医疗费;在省外的,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到医保中心办理结算。

  (海峡都市报记者 林思凯)

【责任编辑:陈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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