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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车祸双方负同等责任 出租车司机已依法释放
2010-03-26 11:52:18  作者:陈玲云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26日上午,福州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3·18交通事故”警方调查结果及事故的责任认定,确定游某和许某负同等责任,出租车司机游某不负刑事责任,依法释放。该案民事赔偿问题正进一步协调中。

  3月18日13时34分许,游某驾驶闽AT1071号出租车,车上载有两名学生,沿华林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五四路华林路口时,遇许某驾驶电动车沿五四路由南往北方向通过该路口,出租车车头左侧碰撞电动车右侧,引发许当场死亡、两车损坏。

  案发后,鼓楼警方对事故进行认真勘查、鉴定和缜密调查。车辆安全性能鉴定显示:许某驾驶的电动车经过自行改装。出租车车速鉴定报告显示:出租车在事故发生时属超速行驶。

  经调取事故现场由南往北方向的电子警察监控探头资料结合目击证人和乘坐出租车的两位乘客的陈述,警方认定:许某驾驶电动车闯红灯进入路口,出租车是在信号灯为绿灯的情况下进入路口与许某发生碰撞的。

  25日,经集体研究后,鼓楼交巡警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当事人游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许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游某、许某应负本事故的同等责任。

  据鼓楼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大队长李良航介绍,事发路段(华林路)限速标志标明的速度为70km/h,而肇事出租车当时的行驶速度达到85±5km/h,其过错行为是造成本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当事人许某驾驶电动车在非机动车信号灯为红灯时进入路口,致本事故发生,其过错行为是造成本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

  鉴于本起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根据规定肇事出租车司机无须承担刑事责任,案发时被刑拘的游某已于25日被依法释放。

  目前,该案民事赔偿问题正进一步协调中。

  (福州新闻网记者 晓晨

【责任编辑:陈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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