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将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在《指导规则》(征求意见稿)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将建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物业管理纠纷影响小区稳定或者发生较重大事件的,应当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召集,由辖区的区、县房管部门、城管执法、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组成。
入住率达50%以上应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指导规则》(征求意见稿)要求,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中,业主入住率达50%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满2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除业主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召集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经10%以上业主或者建设单位书面提议,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管部门应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代表所占比例应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2/3。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7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其成员名单。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均由业主共同决定。
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委会委员候选人资格有严格规定
《指导规则》(征求意见稿)规定,经有关部门书面认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业主连续3个月以上恶意拖欠物业服务费用或拒不缴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在违法违规装修、搭建、改变物业使用功能以及违法违规占用公共设施、设备、场地等行为;业主本人、配偶及其近亲属在本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存在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业委会委员不得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报酬,不得向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揽、介绍相关业务或者推荐他人就业,不得收受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
《指导规则》(征求意见稿)将综合征求意见后修订颁布实施。
(福州日报记者 祁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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