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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被奸为何反作伪证
2007-05-31 09:13:11  来源:红网  【字号

  据《今日安报》5月28日载,本是被强奸的受害少女,在收受了强奸犯罪嫌疑人家属5000元钱后,在法庭上竟然翻供,把强奸说成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受害人赵某和犯罪嫌疑人唐某的母亲耿某,因涉嫌作伪证被逮捕。
  
  又据《新文化报》3月23日报道,长春女孩小红在2006年10月的一天,被3名男子以喝酒为名灌醉后,几人对其进行了轮奸,疑犯对此事供认不讳。2007年1月10日,小亮的父亲找到了小红的母亲求情,并承诺给20万元作为对小红的补偿金。为了这笔数目不小的补偿金,小红的母亲终于答应了,于是让小红在法庭上称自愿发生性关系。警方最后终于查出了事实的真相。身为受害人的小红及其母亲这样一下变成了犯罪嫌疑人,她们的行为涉嫌妨害作证罪。小红的母亲和小亮的父亲被批捕,小红被取保候审。
  
  本是受害人,因为收受了一定的钱财,最后却替犯罪嫌疑人作伪证,类似的事情其实并不鲜见。为何会一再发生这样的怪事,最后去替犯罪嫌疑人作伪证?难道她们愿意放纵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想替自己讨回公道,不想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的制裁?或者真的因此而想与犯罪嫌疑人建立恋爱关系?我想,这肯定不对!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这样的结果呢?
  
  一是经不住犯罪嫌疑人家庭的求情。看到犯罪嫌疑人的父母亲一把鼻涕一把泪,反复替其儿子求情,本是善良人,也不愿意看到其家庭的破裂,于是委屈自己而作伪证;二是经不住钱财的诱惑。一般说来,这些受害人家庭,都是比较贫穷的家庭,几千元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对于这样贫困的家庭来说,无疑极具诱惑力。想到自己已经是非处女之身,如果不收下对方的钱财,即使是把犯罪嫌疑人送上法庭,送进监牢,自己作为受害者,也没有得到什么补偿,自己的损失也无法挽回,还不如答应其请求,自己也可以得到一点儿经济方面的好处补偿,挽回一点儿损失,正所谓“堤内损失堤外补”。至于其犯罪行为是否受到法律的惩处,自己也不愿意去考虑。既想得到经济补偿,又将犯罪嫌疑人送进监牢,二者无法兼得。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使不少违法犯罪行为最后都没有受到法律的审判,违法犯罪之人也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
  
  应该说,贫穷本不是犯罪之源,更不应该是受害之源。但是在现实中,贫穷却成了放纵犯罪的原因。现在的法律,如果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其刑事责任,可能就不再追究其民事责任,受害者不可能得到民事赔偿,这也正是受害者最后委屈作伪证的一个非常原因。对于犯罪嫌疑人,如果既可以追究其刑事和法律责任,又同时可以追究其民事责任,进行民事索赔,要求对方给自己予以经济方面的补偿,受害者在身心受到伤害以后,可以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就不会再因此而作伪证,使得所有违法犯罪行为最后都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就不会再有这样的行为逃避法律的打击,从而可以有效地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 

【责任编辑:姜润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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