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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秘密存款是怎样暴露的
2007-05-20 16:28:42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宣判,认定原上海市嘉定区供销合作总社主任张伟民犯贪污、受贿、隐瞒境外存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20年。因张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引人关注的是,张伟民数罪并罚中的隐瞒境外存款犯罪,在上海是第一例,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中也少见。

  一家外资银行打来电话举报,一个与张伟民有密切联系账户正在转移资金

  2005年,嘉定区供销合作社系统开始进行企业股份制改革。下半年,50多封举报信件反映,在改制过程中,供销社主任张伟民把供销社网点资产转入自己老婆的私营公司。由此,嘉定区检察院检察官布下侦查罗网。

  2005年底,一家外资银行打来电话称,一个账户正在转移资金,此账户与张伟民有密切联系。这一线索引起检察官高度重视,立即启动侦查程序,发现张正在办理组团赴美国考察的护照和签证。检察官同时发现,这位供销社主任家产竟有上千万元,情况反常……

  随着侦查的深入,检察机关逐步查明:1995年至2005年,张在担任嘉定区烟草专卖分局局长兼烟糖公司经理、供销社副主任、主任期间,受贿共达352万多元。加上张伟民有1300多万元说不清楚财产来源,涉案金额达1600多万元。

  查出“秘密存款”,张伟民一直未按规定如实申报个人财产

  在侦查案件过程中,检察官发现,张伟民于2005年担任供销社主任期间,以妻子名义在香港汇丰银行设立账户并存有巨额外币存款,2005年11月底,张伟民委托他人赴港将上述账户内港币250多万元转汇至美国。而在此期间,供销社领导班子成员在执行区委关于个人财产收入申报要求时,张伟民均未按规定如实申报。

  种种迹象表明,张伟民有隐瞒境外存款犯罪的事实。然而,要证实有境外存款必须进行境外侦查取证,这对从来没有办过这类案件的检察官是个考验。经验丰富的嘉定区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王俊华、侦查科长冯寿翥等人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海市检察院的支持下,全力以赴办案。

  2006年4月,嘉定区检察院带齐所有相关法律手续进入香港,在港方协助下,顺利找到相关证人和有关书证材料……

  对于张伟民20年刑期来说,这一年并不显眼,但是,其法律意义很大

  张伟民数罪并罚被判刑20年,其中隐瞒境外存款罪被处刑一年。对于张伟民20年刑期来说,这一年并不显眼,但是,其法律意义很大,因为,自从1997年新刑法设立这一罪名以来,我国司法实践中运用这一法条处罚的案例不多。

  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负责侦查这起案件的嘉定区检察院侦查科长冯寿翥说:“我们平时办案明显感觉到,贪官境外存款隐瞒不报情况并不少见。一般来说,通过司法协助进行境外调查取证程序复杂,审批时间长,还存在‘取证难’问题。查办此案积累了经验,检察机关会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决不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

  担任本案公诉的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刘佩兰对记者说,刑法已作了明确规定,有申报义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故意隐瞒在境外的存款不报,无论该款来源是否合法,都有可能触犯法律。

  在实际执法过程中,隐瞒境外存款犯罪很容易被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等罪名吸收,单独适用少。这次法院对张伟民的判决,不仅对其250多万元隐瞒的境外存款列罪处罚,还因其说不清这部分财产合法来源,同时计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数额中处罚,充分体现了立法精神。(杨金志、林中明)

【责任编辑:姜润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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