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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诽谤”还是“打击报复”
2007-04-11 09:02:53  来源:红网  【字号

  山西稷山县3名科级干部将反映该县县委书记的相关材料整理成文,分别邮寄给当地37个部门。在当地公安机关查明写信人身份后,检察院以诽谤罪将写信人公诉到法院。目前,其中两名写信人已被判刑,另一人也被起诉到法院。三干部因文获罪事件在当地已经成为人们议论不休的焦点。(4月9日《民主与法制时报》)
  
  这一案件简直就是“彭水案”的翻版,公民的正当批评与控告的权利成为了对领导“诽谤”,政府官员本身应当置于公众的批评与监督之下,如今却成为了不能针插不进、水泼不入的“土皇帝”。我们不禁要问:到底是三名干部犯了“诽谤罪”还是被批评的对象—县委书记在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实行报复陷害呢?
  
  要追究公民的诽谤犯罪,是必须要严格的适用条件的,应当是“情节严重”,也就是在社会上造成恶劣的影响,使被诽谤的人名誉受到损害。三名干部将材料邮寄给有关职能部门,这种行为并没有将事实在社会上扩散,如何造成县委书记名誉受损,如果材料的确是在社会上扩散了,那么是不是该追究有关部门的渎职责任,而不是追究三名干部的行为。更为重要的是,“诽谤罪”必须是捏造事实,所以捏造事实是构成犯罪的前提,对于三名干部反映县委书记有关违法违纪的问题,有关部门并没有去查证,并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反映的事实是“捏造事实”,如何能追究他们的“诽谤罪”呢?
  
  本案在程序上也值得质疑。“诽谤罪”是一种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也就是说,只有在被诽谤的人提起自诉的情形下,法院才能受理,除非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案件。这一案件县委书记没有提起自诉,有关机关怎么就自行提起了公诉,难道只要涉及县委书记的案件都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吗?其次,作为县委书记是本案的当事人,理应回避,然而,他却:“向法院‘打招呼’,提出轻判。”他还说:“如果要严格按照法律判决,他们至少要判十几年以上的实刑,但现在不但轻判了,还判了缓刑三年,保住了他们的工资正常发放。”诽谤罪最高刑就是三年有期徒刑,县委书记却说“至少要判十几年以上的实刑”,这种信口雌黄的说法,让我们怀疑他到底是怀一种怜悯之心还是借机干扰司法审判。
  
  本案反映的最重要的问题是,公民的正当批评控告权利如何不受到权力的肆意打击报复?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刑法也规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构成诬告陷害罪。今天,公民在宪法中受到保障的控告权利却被官员们肆意打击报复,这种打击是对公民人权的粗暴践踏,是与我们建设“和谐社会”背道而驰。
  
  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必须引起我们的深思:一是必须在全社会形成对官员监督批评的健康氛围,公民对于官员的控告只要向有关部门提出而不是向社会任意扩散不管是否失实都不受任何刑事追究,而且公民的控告在有关部门没有主动调查清楚前也不受任何刑事追究,我们再也不能让网民张志坚仅仅转发了一篇反映药商与官员勾结的文章就被刑事拘留,并且案件只有等到高官落马才能得到澄清的现象出现;二是必须建立司法审判独立的机制,防范司法沦为行政权力的工具,使得公民任意受到刑事追究;三是必须严肃打击官员打击报复的行为,刑法中的“报复谄害罪”再也不能虚置,如同“彭水案”一样,官员让公民无辜受到刑事追究居然官复原职而不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现象再也不能重演!

  [作者:杨涛]
 

【责任编辑:熊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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