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福州新闻网 >> 新闻频道 >> 海峡时评
我们该如何看待过激义举行为
2007-04-10 09:21:59  来源:红网  【字号

  29岁的刘二斗在回家的路上,碰到了一位遭遇性骚扰的女性。在听说该女性大喊有人要“强奸”自己的情况下,他追上已经逃跑了的“强奸犯”,用钢管殴打对方直至对方脑部出血身亡。刘二斗见义勇为的行为最终变成了故意伤害的行为。(4月9日《现代快报》)
  
  刘二斗所救的女性其实已经没有受到威胁了,所谓的“强奸”也只是性骚扰,这种情况下刘二斗打死了人,其实已经构成了犯罪。笔者不禁想到前不久武汉媒体热炒的新闻:武汉反扒联盟一志愿者“罐子”在制止小偷行窃过程中用三节棍敲打其臀部和腿,最后该小偷因头部外伤诱发出血身亡,“罐子”涉嫌殴打面临牢狱之灾。
  
  二则新闻所涉及的义举行为受到法律审判,是很让人同情的事情。我们的社会,在法律问题的认定之外,公众还有一个是与非的价值判断。法律所规范的行为,最终目的是保护人们不受外力侵犯;而在一个法律意识淡薄的社会,人们对于正义和非正义的行为都保留着个人式的理解,在是与非的价值判断中去度量个人行为,义举行为便很容易由保护变成伤害。
  
  对于这种个人式的价值判断而言,法律的惩治功能不仅不够强悍,而且程序繁琐,无法满足人们对正义的期待。而对于外力侵犯的由守转攻,正是一种法律意识缺失状态下的行动自觉和正义幻觉。无论是上述的反扒自愿者事件还是刘二斗的过激义举行为,都表现出的是个人正义感的爆发。而是非二元判断下,面对弱者所受侵犯的正义援助,无论多么过激,只要没有造成死亡的后果,似乎永远拥有道义上的合法性。
  
  刘二斗追打“强奸犯”的过程中,如果对方没有死亡,刘也许并没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违法了。但被侵犯的女性分不清什么是“性骚扰”什么是“强奸”,刘也在对方逃跑的情况下追打,这就是一种简单正义感下的另一种侵犯行为。人身威胁已经不存在,暴力追打其实就是在替弱者行使报复。是非对立判断中违法行为没有量的区别,只是被简化为应接受惩罚的对象。
  
  每一次过激义举行为的背后,无论是法律的审判还是媒体的报道,我们需要的不是一种同情情绪的蔓延,而是一种法律精神的扩张。法律对过激义举行为的的审判如果是在无奈的社会舆论中处于被动地位,那只能说法律本身的正义观念没有得到普遍认同。一个法制社会如果民众还保留着个人式的正义观,这并不能说是观念的多元化的解放,而只能说是法制精神的缺失。

  [作者:肖畅]
 

【责任编辑:熊志敏】

 
日点击排行 周点击排行 月点击排行
热点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