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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过度宣扬反扒人士行为
2007-04-01 09:39:20  来源:红网  【字号

  这两则新闻引起了我的注意,而新闻中的两个人的命运却千差万别,大相径庭:其一,河南太康县人郭祥生6年义务抓贼37人,救助两人。当地群众大多把他视为抓贼“名人”,因为抓贼耽误工作,被单位以“不务正业”开除。日前,当地公安局局长知情后点名要他,使他由一名失业的民间反扒人士成为一名吃财政的“准警察”。(据3月31日《北京青年报》)
  
  其二,南京民间反扒人士小张(化名),近日与“扒手”发生争执,将“扒手”打成重伤,因涉嫌故意伤害他人,被鼓楼警方依法刑拘。两人都深深迷恋上反扒“事业”,为何却有如此之大的命运反差,一个因祸得福,反而被公安局录用为“准警察”,而一个却要承担刑事责任,被公安机关拘留,等待进一步的处理。
  
  从个人感情和道德上来说,我对于两人的行为都表示由衷的赞佩。但是对于这样的事情我们的社会无论从法制上还是道德诉求上都不应给予过多的鼓励与支持。再者,我们宣传指导以及具体操作上,也应该以法律为依据,而不是以“英雄人物”的高大形象过多的给予宣传报道。其中再南京民间反扒人士小张身上我们可以看到一点不宜过分强加的匡扶正义的教训:警方表示,从目前调查的情况来看,小张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据此,警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于3月30日依法对小张进行刑事拘留。
  
  也许这个代价对于一直把自己的反扒事业当成光荣事业的小张来说,是一个难以接受的沉重打击。不错,其行为动机上没有什么错误,但是以法律为依据的事实面前,小张显然触犯了刑法。对于这种打击抢劫偷盗之徒的见义勇为举动,从根本上讲应该是以法律为依据,交给相关司法部门处理,以免自己英雄表现过头,反而成了受到法律制裁之人,这种得不偿失或者见义勇为是法制观念淡薄的表现。南京反扒人士小张的遭遇给人们敲响了警钟,如何把握好社会道德与法律警戒线这一临界点?
  
  即使抛开法律之外,难道我们就可以对于这种见义勇为的做法给予极大的肯定和鼓励吗?在我看来,这样的见义勇为做法始终游离在合乎道德、违法边缘的关口,稍有不留心就会触犯法律。如果是一种不期而遇或者纯属巧合遇到小偷、强盗、歹徒,我们理当挺身而出,这是一种公民整体素质的考量,如果一旦痴迷于这种“英雄”的见义勇为的角色里,无异于痴迷游戏,徜徉于虚幻之间,或其它非本职工作范围之内的事情,那么这就是确定的不务正业行为。与玩物丧志又有何区别呢?
  
  我们不妨看看郭祥生背后的故事:郭祥生曾在一个饮料厂和一个食品厂当保安。但是,对抓贼的痴迷,让郭祥生经常忘记自己的本职工作,结果被开除。郭祥生丢掉工作使家庭生活陷入困境。妻子也没工作,3个孩子中,14岁的大女儿因为家庭拮据辍学在家。面对此情此景,我真的哑口无言了,我对郭祥生作了一个这样的评价,他不是一个好父亲,不是一个好丈夫,更担当不起家庭的重担,这种把自己的光辉事业建立在整个家庭的艰辛窘迫之上,实则就是一个几乎失去理智和人性的人物,违背了作为一个有工作本分或者能自食其力的人却让自己的家庭陷入困顿,若是放到整个社会当中衡量,就是一个累赘大于功劳的极端个人英雄表现主义。
  
  也许郭祥生的机遇太好罢了,这种千古难逢的好事落其头上。而像南京小张就不是这种命运了,他的结局告诉我们,社会越进步越分工精细化,前进的车轮才会越快,真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过多的干预本职工作以外的东西,会降低社会劳动效率的提升。
  
  南京小张的女友的话:“等这件事情平息了,我说什么也不允许他再去碰小偷,再去反什么扒,那些小偷咱们不去管了,爱谁抓谁去抓。”让人深思,我想这句话更多的不是埋怨,而是作为一个局外人的理智认识。是的,凭什么把非本职工作的事情作为一生的光辉事业呢?为何那些治安机关不去解决这个问题,从技术层面讲,他们的司法水准,职业技术,以及处理事件的应变能力远远要高出一个业余的反扒人士。这个谁给予说法和解释了?
  
  总起而言,作为人性本身来说,千万不要过多地加上社会道德的包袱,这种非良性的价值观,是对于人性的背叛。个人英雄主义不宜宣扬,公共道德的本身建设,其实只是司法制度之下的一个微小的补充力量。这诚如我们反腐败,而不是以腐败教育腐败,以道德克制腐败的滋生必然徒劳无功。靠法律的公平、公正性,是根本上去遏制社会的违法乱纪行为最佳良药。

  作者:侯书议
 

【责任编辑:熊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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