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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老大”又拿过时“文件”说事
2007-01-23 09:17:07  作者:苏应奎  来源:东方网  【字号
  据1月16日新民晚报报道:江西景德镇市一名年仅8岁的男童,年初命丧该市昌河生活小区火车轮下。景德镇铁路运输管理处表示,依据1979年国务院一个文件,“救济费”最多是150元,出于“人道之义”,可以给予1万元生活救助费。而家属参照交通法规,要求至少应当赔偿20万元。双方在赔偿数额上的天壤之别,引起当地民众和法律界人士的广泛关注。

  近年因在处理、赔偿交通、矿难等伤亡事故时城乡“同命不同价”的做法,而受到舆论抨击之声不绝于耳,要求立法“同命同价”的呼声也日益高涨。目前矿难的赔偿似稍趋合理。这都暂不去说。我想说的是,铁路部门今次又搬出过时了的“文件”说事。——请注意,所提国务院的这个文件,距今已27个年头了。记得前些年铁路部门还发生过拿出“文革”时期的“文件”说事,说对伤亡者只能赔偿粮票的怪事。不知为什么,“铁老大”在伤亡事故处理赔偿时,就是不能或不愿与时俱进。

  就此次事故而言,就一些法律界人士对此次事故的看法,有三点值得注意。一是景德镇地方铁路管理处在明知昌河生活小区人群密集、属于危险地带的情况下,却没有采取有力的监管措施,属于过错在先,应承担主要法律责任。二是在火车撞人事故中,国务院1979年颁发的规定属于暂行规定,已经没有时效。处理这起事故,不能完全参照《铁路法》。三是地方铁路发生事故不能完全按照铁道部自行制定的规定执行,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铁路部门赔偿的数额应该参照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规定,此次事故的赔偿金额在20万元比较合理。

  由此不难看出,此次事故如按铁路部门的解释,或只能给予150元赔偿,火车撞人等于白撞,生命的价值由铁路部门说了算,而在此事故中暴露出的地方铁路在监管问题上也存在着的重大安全隐患,则可以不论。——这怎能让人信服?又怎能让铁路部门接受血的教训?
  

【责任编辑: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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