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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听自杀式维权者的“怒斥”
2006-08-19 08:26:50  来源:潇湘晨报  【字号

      作者:邓海建 

  广州一男子在洛溪大桥上上演“跳桥秀”,引发塞车10公里。“这是一种‘劫持大众’的不法行为,一定要严惩!”广州市人大代表朱永平在接受时报记者采访时称,他给广州市公安局递交了一份“建议”,其内容就是建议市公安局针对各种“跳桥秀”、“跳楼秀”事件建立快速处理机制,减少此类突发事件对广州交通秩序的影响。(8月17日《信息时报》)
  
  非典时期钟南山说过一句话:还有什么是比拯救生命更大的政治?同理,还有什么是比拯救生命更大的经济?秩序之上,应有人性的光辉,利益之上,不能蒙蔽了对生命的敬畏。
  
  翻翻报纸,醒目的“自杀秀”和绝望的眼神“相映成趣”,媒体以超然的冷漠解读着一个个生命的赌注,一个“秀”字活脱脱地表现出评判主体对“准自杀者”的轻蔑、厌恶和戏噱心态。问题是:谁不想平安地走在大桥上?谁会平白无故拿性命去玩这么高难度的动作?当生和死距离不远,生命就成为最后一枚火柴,绝望的电光火石也只为获得一次正义的关注。
  
  我也不能认同“自杀式维权益”的行为,但我更想追问的是另一个问题:为什么一个接一个地在“高楼大桥”上上演着权益自救的悲怆?从经济学角度分析,风险和利润是成正比的,当公民的维权成本从“怒斥”到“反映”到“投诉”甚至“裸奔”都难以获得预期的“救济效益”时,他自然会选择高风险的真假“自杀”来抵达“权益高效益”。这里有三个可能的前提:一是他必然深信其“自杀成本”是符合经济正义的;二是有序地投入了工资、时间、体智力等生产要素却难以获得正义效益;三是他早已“维权破产”。而这三种“或然”其实就是这些所谓“自杀秀”者辛酸的“必然”,他们的案例无不印证着以上的逻辑。
  
  《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好,地方性法规也罢,对在公共场所自杀“添乱”的人纵使严厉处罚,能治本吗?如果在我们精英分子所主导的利益格局中,能让弱势群体合理分享到改革的蛋糕,不再为社会的发展分担巨大的“沉没成本”,谁会不热爱生活的美好呢?自杀不是“秀”,是我们改进维权途径、机制、效率的警钟吧。历史上孟德斯鸠、伏尔泰等为自杀辩护过,所以英国等国家放弃了对自杀者的惩罚;无论是传统文化还是现代法律,中国也只把自杀威胁视为弱者的底线抗争,或称私力救济。人大代表当然可以“怒斥”,但,也请给“自杀式”维权者一个“怒斥”的机会吧。
  
 
 

【责任编辑:林志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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