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福州新闻网 >> 新闻频道 >> 海峡时评
性关系咋区分正当或不正当
2006-07-29 08:15:24    【字号

  “凡是以收付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均视为卖淫嫖娼。”7月25日,正在审议《重庆市查处卖淫嫖娼条例(修正案草案)》,首次将同性性交易列为卖淫嫖娼。

  据介绍,在重庆原来规定:所谓的卖淫嫖娼行为是指“男女以收付财物为媒介发生的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而 在治安管理实践中,卖淫嫖娼行为已不局限于异性之间,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因此,卖淫嫖娼不仅仅限异性之间。 将同性性交易列为卖淫嫖娼无疑体现了立法的与时俱进,可说是重庆这次对查处卖淫嫖娼立法的一大亮点。

  根据重庆新的法律界定,卖淫嫖娼的行为的构成要件应为两个:一是以收付财物为媒介;二是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凡是行为不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的应当说是不构成卖淫嫖娼的,即“法不禁止皆可为”的。比如照我的理解,“以收付财物为媒介发生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就当不是卖淫嫖娼。可是“收付财物为媒介”能发生什么“正当性关系”呢?我想很多人可能会对此问题感兴趣。可是值得考虑的是,发生“以收付财物为媒介”的性关系有正当的吗?如果有的话,我们把其找出来,对人们进行引导,让欲得财物者得财物,让思淫者得淫,而且他们的行为又不构成“卖淫嫖娼”扰乱社会秩序,岂不是几全其美的好事?有人肯定会说我的想法荒谬,因为“收付财物为媒介”能发生的“正当性关系”根本就不存在。那么什么是“不正当性关系”呢?

  其实,不正当性关系只是过去人们对公民之间各种性关系的一种道德评价。一般来说,泛指婚外性关系。但是,随着时代的变化,社会越来越宽容,很多道德层面的概念其内涵也发生了变化,比如象我国高校校规中就有涉及“不正当性关系”的规定,如今就遭到了一些法学专家的质疑。按过去的理解,在校学生只要发生婚外性关系就是不正当的,可是从法律上来说,一些在校学生之间的婚外性关系纯属双方自愿,且又不违反法律的规定,这些行为由于法律没有禁止,应当说学生是有“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自由的,对于学生的这种性关系,只要不妨碍他人自由,不损害社会利益,人们并没有权利以道德理由来判定其是否“正当”,对在校生发生的性关系如此,对其他公民之间发生的性关系也应如此。

  按照现代法治原则,对公民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公民无论是婚内发生性关系,还是婚外发生性关系,都是个人的选择和自由,性关系就是性关系,“正当性关系”、“不正当性关系”并不是完全符合法律规范的词语。

  我觉得当法律出现滞后时,应当修改,比如当同性之间也出现“钱性交易”时。法律和道德发生冲突时,也应当修改,界定得应该更清晰,既然不存在“收付财物为媒介”能发生的“正当性关系”,而且“不正当性关系”也似是而非,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卖淫嫖娼的界定中是不应当出现“不正当性关系”这样含糊不清的文字的。(何向东)


 

【责任编辑:林志彻】

 
日点击排行 周点击排行 月点击排行
热点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