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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有“前科”,就该被冤吗
2006-12-07 08:52:10  来源:红网  【字号

  渭南大荔县农民高进发三年多时间里,经历了六次审理三次判决,从一个两次被判死缓的死刑犯到无罪释放重获自由。又一次半年多的等待后,12月4日,他终于拿到了7万余元国家赔偿金中的一部分。(12月6日《西安晚报》)
  
  高进发被成为陕西的“佘祥林”,在法律界引起强烈反响,被法学界人士成为陕西死刑罪犯“疑罪从无”第一案。
  
  此前,赵新建案也影响极大。1998年8月7日凌晨,安徽省亳州市邢庄村一少女被杀,现场因有该村村民赵新建衣物、拖鞋等,赵新建的噩梦从此开始,他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直到杀人真凶被捕,赵新建的冤情才得以昭雪。
  
  冤案产生的原因,跑不了疑罪从有,刑讯逼供,外力干预,官不悔过等几条。但,不论是佘祥林,还是赵新建,抑或是高进发。三个案子还有一个共有的细节都不为人注意,即三人均有“前科”。
  
  比如高进发。1999年高进发所在村庄发生一起幼女被杀案,2002年当地再次发生此类案件,曾经“有过性犯罪史”的高进发成为此案疑犯。
  
  比如赵新建。在受害人家属眼里,赵新建“不是什么好人”——1994年,因偷盗本村人的银元,赵新建被劳教两年。
  
  比如佘祥林。“正是因为佘祥林生活作风不检点,才导致悲剧发生!”——佘祥林妻子的哥哥说。据他介绍,佘祥林在马店乡派出所当上治安员后,与别的女人产生了感情。妻子张在玉知道后,经常与佘祥林吵架。
  
  三个冤案的主角共同的“前科”细节不能不引起重视。正是三个人有“前科”,才被想当然地认为是凶手——这跟“有色眼镜”看人不无关系。
  
  在法律教育和感化后,违法者就不应再受到额外的惩罚。可事实上,一个人犯了罪,不仅要受法律的惩罚,还要受到社会的惩罚——道德歧视。而后者比前者更厉害,也更持久。
  
  于是,一些有犯罪前科的人常常被看不起;甚至其父母、子女都要受到歧视。而长期的歧视,又让他们跟社会逐渐疏远。周围的人会认为,他们再犯罪是顺理成章;一旦他们被认为是嫌犯,人们更多信其有而不信其无。
  
  社会的歧视顶多让他们受到道德谴责。但这种歧视一旦上升到国家的执法、司法人员,“疑罪从无”这一司法原则就会变为“疑罪从有”——因为在戴着“有色眼睛”执法者看来,他曾经“不老实过”,现在“不老实”也是天经地义。[作者:程一言]
 

【责任编辑:林志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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