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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县长灭门案看媒体应防透风
2006-12-05 08:51:49  来源:人民网  【字号

  据报道,经过专案组几个日日夜夜艰苦的奋战,贵州兴仁县长灭门案的侦破有了重大进展,近日,专案组已经成功地抓获了一位犯罪嫌疑人。

  我异常惊讶于媒体的钻透能力,他们居然能在“专案组内部人士”口中打探到如此详细的细节——“凶手供述称,他和文建刚是熟人,案发当晚9时就去了文的家里,和县长侃大山。到了晚上11时左右,文建刚的家人都睡了,凶手开始动手作案,用大铁锤先把文建刚敲死。后来又陆续杀死了其他5位遇害者。凶手还供认,作案的只是他一个人,并无他人指使,他杀人也只是为了谋财”,而且,报道对凶手是如何被擒拿归案的细节也描述的一清二楚。

  公众的好奇心是满足了,媒体也因此而吸引了眼球,可以扩大自己的发行量,不过,似乎有一个重要问题却为公众与媒体忽略了:这种案情细节的披露会不会对案件的侦查产生不利影响呢?这件案件是11月28日发生的,离现在不过六天,并且案件也只是抓住了一名犯罪嫌疑人,案发经过大多也只是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是真正的凶手,或者凶手根本就不止一个人,那么,其他凶手会不会从这种细节的披露中,布置好周密的反侦查措施呢?——要知道,文建刚生前任县长,因为打击非法煤窑的事情,不止一次收到死亡威胁,所以,雇凶杀人的可能性并不能排除。——如果这种推测成立的话,媒体不是充当通风报信的角色,又会是什么呢?

  一边是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和公众的知情权,另一方面是司法侦查工作保密的需要。一个社会要有健康发展,媒体的舆论监督是必不可少,政府和司法机关必须充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但是,在具体的个案中,为了侦查工作的需要,在一定时期对于一定案情进行保密却是有必要的,媒体不分时间和事无巨细的报道,在某种程度上是会对侦查工作产生负面作用。所以,媒体舆论监督与政府、司法机关的保密需要在一定时间产生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在相关法律没有制定前,我们媒体与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在信息公开的博弈经常显现无序的状态。一方面,一些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对于媒体采访、对于信息公开进行阻碍、推诿、限制甚至打压。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向外界高调宣布若干“禁令”,其中规定法官未经批准不得接受采访,院领导指示不得发布的其他信息一律不得发布,等等。某县近日出台规定,对中央、省外媒体以及其他新闻媒体涉及问题严重、影响较大的报道采访,要求被采访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亲自接待,全程陪同采访,并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另一方面,一些媒体也越界行使监督权,为了增加“眼球吸引量”,他们千方百计打探独家新闻,而不顾及是否会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面对媒体与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在信息公开上的冲突与博弈,应当进行平衡与协调。政府机关、司法机关要敢于接受监督和勇于接受监督,接受媒体监督和满足公众知情权,是现代民主政治和法治的体现。而媒体在敢于监督的同时也要善于监督,要有一定的自制力,恪守职业道德,自制一方面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防止过早披露秘密危及案件侦查,另一方面,自制也是不给公权力阻碍、推诿、限制甚至打压媒体监督提供借口,提高媒体在公众面前的公信力。

  “县长灭门案”是一件全国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公众非常关心案件的进展和案发的原因,所以,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分阶段、适时向公众和媒体披露相关案情,媒体也有权适时报道案件的进展,但前提应当是这种披露和报道不能影响到案件的侦查,不能先入为主,影响案件的审判。 杨涛  
 

【责任编辑:林志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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