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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强奸走上法规舞台”难
2006-12-31 09:39:55  作者:姚明绮  来源:红网  【字号
    修改江苏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已初定进入明年省人大的立法计划。婚内强奸、性骚扰将可追究刑事责任。草案明确提出,“禁止对妇女实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并且明确,“离婚案件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前或在二审期间,男方不得强迫女方与其发生性行为”。(12月29日中新网)
  
  日前,江苏省地方人大拟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该草案将禁止非法搜查女性身体、“禁止以语言、行为、图片、电子信息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列为地方性法规调整的范围,有非常积极的意义。充分体现出江苏省地方人大对妇女权益保护的重视,对全国其他城市和地区有着很好的借鉴和参考价值。
  
  但是,该修改草案拟将“婚内强奸”行为纳入规范范围,未免失之偏颇。我们先不说此规定是否有上位法支持,单就其合理性和是否有可操作性都将成为实施中的重大障碍。
  
  江苏省人大修改草案中规定,“离婚案件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前或在二审期间,男方不得强迫女方与其发生性行为”,发生上述行为的,男方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江苏省人大拟将发生在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和二审期间男方强迫女方发生性行为,界定为刑事犯罪,是否有上位法依据?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和妇女发生性关系为强奸犯罪行为。但是对婚姻存续期内此种行为是否为强奸没有明确规定,日常的法律实践中也没有出现因为婚内男方强迫女方发生关系被以强奸论罪的。这说明一个什么问题?不是法律不想调整,而是无法调整。试想在一个拥有法律保护的合法的婚姻关系下,男方和女方相互之间的性行为已经成了一种义务或责任,在这样的大前提下去界定“婚内强奸”将是天大笑话。
  
  再者,按照法律规定,婚姻的终止期应从判决生效之日开始,也就是说不论是一审未生效期间还是二审期间,都是合法的婚姻存续期,江苏省是否有权将合法的婚姻期间发生的强迫性行为定为“强奸”?是否违反上位法?不言自明。
  
  将未生效判决前的强迫发生性关系行为定为强奸,在取证和调查上存在极大难度。如果说女方出于卑鄙目的,和男方发生性关系后却诬告男方对其强奸,法院就依此判决?证据在那里?你怎么就知道是强迫了妇女意志?另有观点说,可以查看女方有没有被强迫的外伤,就可以证明是否为强奸。当然也是站不住脚的,有外伤就一定是违背意志?说不定人家夫妻还喜欢“虐待式性生活”呢。
  
  立法的初衷应是合法地去保护每一个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如果妇女有了婚内强奸的控告权,男方的合法权益谁来保护?这样的立法不但不会在稳定婚姻关系上起到好作用,相反还会引起强烈的负面效应。
  
  笔者观点,江苏省人大所谓的“婚内强奸”最多算是家庭暴力的范畴,于刑法中的“强奸罪”应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在最基本的法律概念还没界定清楚的情况下,空谈立法,有害无益。

【责任编辑: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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