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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县长为何不起诉诽谤?
2006-10-21 08:51:34  来源:东方网  【字号

  作者:谢茂明 
 
  重庆彭水县教委干部秦中飞,依据流传的反映彭水现状的《虞美人》,填了一首《沁园春·彭水》。令他想不到的是,他被彭水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刑事拘留,关押了30天。目前,已被取保候审。(10月19日《南方都市报》)

  秦中飞填这首被指诽谤原任县委书记和现任书记、县长的词,大多有事实依据。前任县委书记因腐败已被逮捕,而反映当地民情与当地主要领导相联系,很正常。因为,主政一方的官员对辖区的治理现状有责任,辖区出现问题,民众对主政官员有不满是常事。何况,这首词不是明说,而是暗讽,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在诽谤谁。法律对于证据的采信是以证据确凿为前提,可以有多种解释,不是很确定的内容,不能作为办案证据。

  即便这首词对书记、县长真的构成了诽谤,根据《刑法》规定,应当由感觉被诽谤了的书记、县长者直接向法院起诉。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从秦中飞的这首词看,远远达不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程度,更别说危害国家利益了。那么,秦中飞诽谤应当依据“告诉的才处理”对待,由县委书记、县长向法院直接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偿损失,并追究其刑责。然而,被诽谤者不着急,却忙坏了一批司法人员。

  笔者认为,秦中飞案突出反映了一些领导干部权大于法的思想。领导干部难免会被人误解,甚至遭诽谤,但维护名誉不应当动不动拿行政权力干预,而是依法维权。领导干部也是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当遭到诽谤时,完全可以向法院起诉,这是正当的合法权力。然而,有的领导干部不是依法维权,而是拿起行政大棒,给司法机关施加压力。这种用行政权力施压的做法,极有可能践踏法律,制造冤案。

  很多国家和地方的领导人在遇到诽谤时,是将诽谤者送上法庭。揭露克林顿与莱温斯基绯闻的著名新闻博客人德拉吉,就曾因其博客中所报道的新闻不实,被多名美国高官多次送上法庭。中西方的法治原则是相通的。既然遭到诽谤的是个人,为什么不直接到法院起诉,而要借助于行政权力去打压呢?利用行政权力解决领导个人的纠纷,有公权私用之嫌,也是严重违背法治精神的。

  想起“清风不识字,何必乱翻书”时,感到很好笑;看到秦中飞“因词获罪”,便感到很可悲。当司法权力成为保护某些人的私权的时候,当《宪法》和《刑法》都不能保证人们合法权利的时候,谁还能笑得起来?
 

【责任编辑:林志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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