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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早产的黑色幽默
2006-10-02 07:50:14  来源:东方网  【字号

  作者:叶祝颐

  7月14日还开过庭,6月30日就判了原告败诉?听来像是天方夜谭。29日下午,记者却真见到了这样一份盖有法院印章的判决书。该案原告罗津气愤地介绍案情:他去年6月与美加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因在交房问题上出现争执,遂向武汉市江夏区法院起诉该公司。此后,法院于6月13日、7月14日两次开庭审理了此案。7月21日,罗津夫妇拿到了败诉判决书。让他们啼笑皆非的是,该判决书的落款日期竟为今年6月30日。此外,判决书还莫名其妙提到诉状里根本没提到绿化、多了个原告。(9月30日《楚天金报》)

  说老实话,笔者并不是第一次“拜读”判决书出错的新闻,据媒体报道,有的法官炮制出两份完全不同的鸳鸯判决书糊弄当事人,有的判决书徇私枉法、显失公正。有的法官竟然把“被告”写成“原告”,制造的判决结果无法执行。现在法官竟然可以先制作判决书,再审判,如此漏洞百出的早产判决书与徇私枉法的腐败判决书比起来,实在荒唐得没有一点“技术含量”。不知是法官粗心大意还是严重失职?法官犯这样的低级错误还真算是法律界的一大“黑色幽默”,令人啼笑皆非。

  众所周知,判决书是一种非常严肃的法律文书,它代表着法律的尊严,昭示着社会正义。而漏洞百出的早产判决书真实出笼了,岂不是藐视法律、拿公众开涮、对社会正义的一种无情伤害?虽然这类判决书只是司法个案、不具有普遍意义,但是它给当前法律工作、法官队伍建设敲响了警钟。我国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已经推行多年,司法资格考试难以通过是不争的事实,《法官法》对法官素质也有明确的要求。按理说,司法队伍素质应该有明显的提高,然而连法律文书都不会写,早产、多出莫须有的原告,如此严重不负责任的人如何尸位素餐地做着法官。幸亏这只是一起民事案件,如果是人命关天的大案要案,那可不是闹着玩的。而且笔者还想问的是,早产判决书的背后有没有司法腐败、权钱交易?这些问题一方面需要当事法官自证清白,另一方面也需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不能一笑了之。

  其实,早产判决书的后果不仅在于制造司法笑料、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而且会破坏公众对司法诚信与审判质量的信任心理,严重损害法律尊严与法院形象。笔者注意到,该事件已经引起了重视,但是笔者认为对于这样“江湖郎中”式的荒唐法官就应该取消他审案及制作法律文书的资格,还要追究其不作为、乱作为的责任,直至清除出法官队伍。

  更为重要的是,有关方面要从早产判决书个案中举一反三,从抬高法官准入门槛、提高法官队伍素质、提高审判质量、加强审判监督、规范法律文书等方面着手,增强法律公信力、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杜绝早产判决书继续忽悠公众。
 

【责任编辑:林志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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