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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成年异性与保姆同住一室”有何效力?
2006-10-19 08:33:01  来源:人民网  【字号

  “消费者应安排保姆每月4天的休息时间和每天8小时的睡眠时间,不得安排其与成年异性共住一室……”昨天,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商务局共同召集消协会、家政服务协会、法律专家、家政服务员维权组织等有关代表,召开了《北京市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公开论证会。

  既然是有待完善的示范文本,就意味着在一些方面可能还存在着需要商榷的瑕疵。因此,社会对其展开热烈讨论,甚至是对其尖锐批评,都实属正常。在一个公共的领域中,有质量的争议是达成共识的有效途径。具体到对《北京市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讨论中,有两种异议的观点是我所不能认同的:一是认为合同有些规定执行性差,二是认为合同是在重复法规,从而觉得该合同可有可无。

  首先,规则的笼统并不意味着效果的模糊。尽管,诸如“保姆爱找茬”的规定缺乏明确界定的依据,诸如“不得安排保姆与成年异性共住一室”的规定可能缺乏现实的普适性;但是,在我看来,这样的规定依然有其存在的必要。因为,它们在表达一种态度:家政工作人员应该明确角色,为雇主提供合格和满意的服务;同时,雇主也应该注意身份,为家政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当这种态度被合同双方接受、理解时,就可能形成良好的雇佣关系。

  其次,规则的细化并不意味着重申的无聊。在争议中,有人对“消费者不得歧视、虐待或性骚扰家政公司员工”充满嘲笑,认为这是无聊的重申。在他们看来,既然法律已经规定的东西,合同再次重申就是正确的废话,不仅没有实际作用,而且还会弄巧成拙。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合同在很大程度上是法律在某个领域的细化,因此,尽管是重申的内容同样能够起到解释、强调的作用。事实上,许多时候,重申正确的废话是形成舆论和常识的一个必要阶段。

  任何的合同都不可能是完善的,它们不可能将复杂的现实生活完全纳入刚性规则的制约中。因此,在对合同的讨论中,一个观点是应该被关注的,那就是合同的作用不仅在于其现实的约束力,同时还在于其表明态度的作用。如果我们一味地追求合同的完美,而因此将一些稍显模糊的规定剔除在外,或者删去那些需要重申的规章,那么其实际的效果可能比纳入这些规定更差。这是一个可以比较而知的结果。

  很多问题不是单靠一纸合同就可以解决的,合同效力的发挥有赖于其有效执行,及执行者的理性判断。所以,对于《北京市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诸多规定,社会应该对其讨论。但是,讨论的目的是应该使其完善,而不是苛求其完美。乾羽


 

【责任编辑:林志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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