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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逐步淘汰9万吨/年以下煤矿
2014-05-08 21:37:00  作者:朱毓松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实施意见》,提出我省将推动煤炭企业与用户签订中长期煤炭合同,优先保障签有合同的发电企业的铁路运力。

  《意见》提出,各地区各部门要树立煤炭市场全国一盘棋的思想,不得出台限制煤炭正常流通的地方保护性措施,不得对调入辖区内的煤炭收取任何费用。

  《意见》还明确提出,我省将严格新建、扩建煤矿准入标准,停止核准新建低于30万吨/年、扩建低于9万吨/年的煤矿建设项目,通过调控煤炭生产总量,遏制煤炭产量无序增长。同时加大整合兼并和关闭小煤矿力度,重点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资源枯竭的煤矿,分阶段淘汰9万吨/年以下煤矿,其中6万吨/年以下煤矿于2015年底前淘汰,9万吨/年以下煤矿于2018年底前淘汰。各产煤市、县(区)要建立健全煤矿关闭退出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和关闭矿井名单。

  (福州日报记者 朱毓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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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晨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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