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讯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29日表决通过《福建省长乐海蚌资源增殖保护区管理规定》,该法规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1992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同名法规同时废止。根据《规定》,保护区内海蚌采捕将实行限额捕捞制度,采捕壳长不足9厘米海蚌最高罚10万元。
据了解,原有法规虽然对长乐海蚌资源的保护和增殖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市场对长乐海蚌需求量的迅速增加,其价格也迅速提升,而法规设置的处罚金低,使得非法采捕海蚌的违法成本很低。同时,海洋环境污染和新式捕捞海蚌设备的采用,以及渔民的滥捕也造成了长乐海蚌资源急剧减少。而原有法规规定的管理手段比较单一,而且原有规定的保护区面积过大,执法力量单薄,这些都必须通过修改法规来强化管理保护措施。
《规定》首先对保护区范围作了调整,明确长乐海蚌资源增殖保护区范围为从立桩礁正西3612米开始,折向正南3914米到达梅花五显鼻二级渔港外扩500米界线,转沿长乐市梅花镇东侧沿线至江田镇海螺塔以东10米等深线附近的海域,总面积20697公顷。为加强对海蚌亲体和苗种资源的保护,在保护区内南、北各划定一个重点增殖保护区,在重点增殖保护区实行常年禁捕。
《规定》还新增长乐海蚌资源保护管理制度,明确保护区内海蚌采捕实行限额捕捞制度,长乐市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海蚌资源调查评估结果,确定年度海蚌采捕总量,并向社会公布。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海蚌采捕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长乐市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海蚌采捕许可证,依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并按照海蚌采捕许可证规定的场所、时限、采捕限额、采捕工具及其方式进行作业。海蚌采捕许可证实行数量限制。保护区内的海蚌禁捕期为每年4月20日至7月20日。
《规定》对采捕海蚌的规格、工具和时间作了严格规定,壳长不足9厘米的海蚌不得采捕,违者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采捕工具、吊销采捕许可证。未经批准进入重点增殖保护区采捕海蚌的,将被责令停止采捕,没收采捕的海蚌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采捕工具、吊销采捕许可证,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采捕船只;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福州日报记者 李白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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