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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截至4月18日 逾期不能办理
2014-03-10 17:06:19  作者:陈玲云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记者10日从市国税局获悉,201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截止到4月18日,逾期将不能办理。同时,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也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申报和收汇截止到4月18日

  按照规定,出口企业应在出口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凭证申报退(免)税。

  福州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工作人员提醒,出口企业不要误认为申报截至日为4月30日,应注意是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的表述。由于4月份增值税申报期将顺延至4月18日。因此,2013年度出口的货物,须在2014年4月18日的各纳税申报期内收齐凭证完成退(免)税申报,逾期将不能办理退税。

  同时,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也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这也意味着收汇最后期限截止到4月18日。如果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有文件规定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将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信息缺失或有误如何排查

  如存在申报纸质单证齐全,但暂无电子信息的出口货物,该如何进行排查?上述工作人员表示,先要查看是否电子数据录入错误或未及时进行提交,“如果是新办企业,则要注意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比对信息。”

  如果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凭证仍没有对应的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无法完成预申报的,那么企业应在4月18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和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

  备案单证应保存5年

  按照规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出口企业应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单证: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出口货物装货单和出口货物运输单据等,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出口货物需视同内销征税。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福州新闻网记者 陈玲云 通讯员 王钢 谢能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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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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