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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营改增扩围首日运行平稳 广播影视业首尝鲜
2013-08-01 20:05:52  作者:陈玲云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1日上午8点,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罗源分公司顺利开出全市首份广播影视服务业增值税通用手工发票,同时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江分公司也通过网络开票系统中成功开具了第一份通用机打普通发票,标志着我市广播影视服务营改增试点工作成功上线运行。

  8月1日是广播影视服务营改增试点运行首日,从8月1日起,广播影视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使用国税机关发售或监制的增值税发票。试点纳税人也将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并由国税部门负责征管。

  据福州市国税部门相关人员介绍,7月份以来,全市国税部门相继完成了广播影视业试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确认、税种核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票种核定、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发票领购、税控设备发行等工作,试点纳税人从7月20日起可到国税部门领购发票,确保从8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顺利开具发票。

  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记者从市国税局获悉,目前我市已登记确认的属于广播影视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73户,尚有部分试点纳税人未领购发票。市国税局提醒,8月1日后即需要使用国税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尽快前来办理票种核定和领购发票。同时,选用实时缴税和批量缴税方式的试点纳税人,原为地税单边管征的,应按主管国税机关要求重新签订税库行三方协议。

  据市国税局工作人员介绍,原有广播影视业营业税税率为5%,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税负将明显减轻;广播影视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6%,对目前我市已认定的28家广播影视业一般纳税人来说,虽然名义税率增加了,但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进项抵扣,比如电视剧的制作、发行已被纳入营改增范围,电视台购进电视剧时将可获得6%的增值税进项抵扣,还有比如购买拍摄设备、耗材等可以取得有效抵扣凭证,因此实际税负将极有可能低于5%。当然,这与试点纳税人经营结构、经营阶段、模式等也有很大关系。

  从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由原来的福建(含厦门)、北京、上海、江苏、安徽、广东(含深圳)、天津、湖北、浙江(含宁波)9个省和直辖市,全面推广到全国,这也意味着纳税人从原来非营改增试点地区取得应税服务,现在也可以取得有效抵扣凭证用以抵扣,这将进一步减轻试点纳税人税负。

  另据了解,部分广播影视业试点纳税人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政策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2013年12月31日之前,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转让电影版权、发行电影以及在农村放映电影。”

  (福州新闻网记者 陈玲云 通讯员 谢能雨 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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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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