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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扩围在即 广播影视试点纳税人可领购发票
2013-07-29 18:23:37  作者:陈玲云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政策将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同时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营改增范围。广播影视业试点纳税人将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管。

  营改增扩围在即,29日,记者就营改增扩围的相关热点问题,采访了福州市国税部门。

  哪些纳税人纳入试点

  我省自去年11月1日推行营改增试点以来,应税服务主要为“1+6”:即交通运输服务及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此次新增应税服务为广播影视服务,形成“1+7”试点模式。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广播影视服务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国税部门将为纳税人提供多元化电子缴税方式,包括实时缴税、POS划卡缴税和批量缴税。选用实时缴税和批量缴税方式的试点纳税人,需与国税机关签订税库行三方协议。广播影视业试点纳税人原为国税地税共管户的,其已经签订的税库行三方协议依然有效;原为地税单边管征的,应按主管国税机关要求重新签订税库行三方协议,可向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索取相关文本到缴税账户开户行签订TIPS三方协议。

  年销售额满500万元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广播影视业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满500万元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这里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2012年度或截至2013年5月31日连续不超过12个月提供应税服务的营业额合计除以(1+3%)后得出的销售额。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兼有其他应税服务的广播影视业试点纳税人于8月1日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对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不满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符合相关规定的,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可领购增值税发票,但要到8月1日起才可开票

  8月1日起,广播影视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使用国税机关发售或监制的增值税发票。日前,广播影视业试点纳税人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各类增值税发票的资格审批、票种核定、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发票领购、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但要到8月1日试点实施起方可开具发票。需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经办理认定手续后,方可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广播影视业试点纳税人于8月1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营业税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营业税红字发票,不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营业税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市国税部门工作人员提醒,8月1日后即需要使用国税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尽快前来办理票种核定和领购发票。

  营改增扩围将进一步减轻税负

  国税部门工作人员说道,扩围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非试点地区购买应税服务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次营改增试点从先前的9省(市)扩大到全国范围后,试点纳税人从原非试点地区购买应税服务就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将进一步减轻试点纳税人税负。而对广播影视行业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后,虽然税率提高了1个百分点,但由于增值税征收对象是不含税收入,并且企业购买拍摄设备、耗材、电视节目制作费等可以取得有效抵扣凭证,实际税负肯定要低于6%,并且极有可能低于原来的5%。

  市国税局提醒,纳税人可以通过国税部门门户网站或纳税服务热线12366了解以及主管国税机关咨询营改增扩围相关政策规定,反映或投诉试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

  (福州新闻网记者 陈玲云 通讯员 谢能雨 朱春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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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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